中小企業主忙於衝刺業務,營運企業的同時,往往容易忽略財務資訊,及其能為業主提供的重要決策依據,有些不具財務背景的中小企業業主,在拿到財務報表或稅務申報資料時,經常發生不知道從何著眼、從何下手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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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餘是否分配,對於股東而言,是一項艱難的決策。假若股東是多數的話,只能仰賴持股比例的高低,無論影響層面為何,皆由持股多數表決後定案,但如果股東就是自己的話,創業者往往忽略了盈餘分配的重要性,但不可諱言的,盈餘分配的決議,對股東個人來說,非常艱難。

假若股東決定分配,盈餘勢必導致個人綜所稅的增加,除此之外,無論發行現金股利,還是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都可能產生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負擔,這是股東在分配盈餘前,必經的決策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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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之所以會思考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可能不外乎兩個考量,一者乃是為了稅賦上的規劃,另一者則是為了資金上的彈性活絡,但我們提醒成立此類公司的操作者,務必在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之前,謹慎思考成立該類公司目的究竟為何,再者,成立該類公司之後的收益來源,是以持有的收益分配為主,還是買賣價差的資本利得為多?投資者應該預先概算,並釐清稅賦上的影響因素;倘若兩項收入都有可能產生的話,又以哪一類的比重相對為多呢?

針對投資公司的功能,我們約略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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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健保制度中,多了二代健保的新制度,原本依據薪資投保級距設算的健保費,多加計了一項補充保費。換句話說,健保費將由一般保費與補充保費,共同組成。一般保費的繳納方式與以往無太大差異,但補充保費的繳納方式、申報方式,就是扣費義務人的責任了,扣費義務人一般多為組織負責人(或企業負責人),因此,當公司支付以下款項給所得者時,扣費義務人就有協助所得者預扣補充保費,代繳給健保局後,並依法依時申報,包含:

一、高額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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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之前,創業者應該妥善規劃好以下數點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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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司之後,公司就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依據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公司不得將資金借給股東或是其他個人,此點,相當值得創業者留意。創業者多半認為,公司是我的,我是公司的,因此,往往在忽略法令規範的情況下,任意向公司借出款項以供給股東個人使用,這是違法之作為,請創業者務必當心:無論任何理由,公司資金都不能借給股東或是任何個人,創業者違反該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起返還借款的責任,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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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投資的程序,相對於一般公司設立程序,又更為複雜一些,主要關鍵在於:外人投資必須將過投審會的核准,才能進行投資,以符合法令上的要求,再加上,外人投資過程中,投資者身在國外,因此,許多程序上的配合,都必須考量時差、距離與機動性。經驗上,外人投資常見的關鍵有以下數點,乃投資者必須謹慎考量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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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設立之後,是否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是許多營業人非常關注的問題。原則上,營業人有提出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權利,只要符合資格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稅務主管機關都會做出適當的裁量。

再者,月營業額低於法定規範的商家或店家,是可以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申請的,另外,與餐飲相關行業的店家,即便月營業額超過法令規範,也可嘗試提出申請,至於是否通過,則要看營業稅主管機關的裁量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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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在聘僱員工時,在員工就職的第一天就要依法投保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以外,在資遣員工時,也要特別留意程序問題。員工的非自願離職,應該依據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流程辦理,以台北市為例:

1.創業者在資遣員工前十日,應填妥通報名冊,並郵寄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盡到通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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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後,蓋印在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左上方欄位的,即是公司設立登記之印鑑,創業者往往會想知道,這登記印鑑是否一定要與銀行印鑑一致?是否可以在完成設立公司與公司登記後,刻製比較好的印章,作為開戶的開運印鑑?

印鑑本身,是一個通關的鑰匙,是故,登記事項表上的印鑑,是主管機關依之判斷是否該接受申請相關變更的依據;同樣的開運印鑑用在銀行端,也是銀行依之判斷是否可以接受提領款項或相關服務的依據,因此,用於登記註冊或是公司設立、登記公司所使用的印鑑,可以與開戶所用的印鑑不相同,這部份創業者當可自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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