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外國公司或是外國人,投資台灣公司之前,依法均必須指派投資代理人,向投審會提出投資申請,依據指派人出具的授權書,投資代理人得在授權書的授權範圍之內,為投資者提出各項投資申請或變更申請;而投資代理人的資格,必須是在台灣境內有居所的自然人,通常多為領有居留證的外國人或是台灣人出任,而前面所提及的授權書,原則上,也需要經過台灣駐外單位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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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後,假若股東有意移轉持股時,應留意以下幾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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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最容易忽略的問題,包含以下各點,這些通常是創業者在公司設立之後,經常容易疏忽的關鍵,我們可以將問題分成兩類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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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完成後,創業者可能會藉由租用車輛的方式來使用車輛。然而,有項關鍵值得創業者留意,當車輛屬於『資本租賃』時,租金發票是不能作為營業稅扣抵進項的。

而資本租賃的判定方式,未必僅依據租賃合約,當租賃期間的租金加總,其總金額超過車輛現值的90%時,即便合約簽署為『營業租賃』,都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實質為資本租賃』,當租金發票一扣抵,就違反營業稅法之規定,進而產生罰責,創業者不得不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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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後,當創業者以公司名義取得車輛時,應留意以下數項關鍵,並審慎評估是否以公司名義取得車輛:

  1. 車輛確實為公司使用,始以公司名義取得車輛。
  2. 若為自用小客車,發票不能夠扣抵營業稅。
  3. 自用小客車的取得成本,有折舊設算上的限額。
  4. 若以租用方式取得車輛,應留意是『資本租賃』還是『營業租賃』
  5. 車輛售出時,別忘了依法開立發票。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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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母公司投資子公司於申請投資核准前,應留意投資代理人的資格。投資代理人乃是受託向主管機關提出投資申請、增資、撤資...等相關事宜的重要人員,該員必須由符合下述身份者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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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完成後,依法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之一年內,股份不得轉讓。因此,當創業者有意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滿週年內,移轉持股的話,須格外留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對於公司發起設立的責任,比一般股東要來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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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後,有些關鍵問題,經常容易被忽略,假若這些問題未在設立辦事處前思慮清楚的話,往往會引發設立辦事處後的困擾;經常被忽略的關鍵,包含:

  • 外國公司設立辦事處後,有權開立台灣辦事處帳戶的是代表人,假若代表人是外國總公司的總裁,且不輕易到台灣視察的話,將可能嚴重影響台灣辦事處後續的資金調度。
  • 外國公司設立辦事處後,必須提供實績,才能聘僱外國員工,因此,當辦事處有意安排外國總公司的人才來辦事處就職的話,必須依法提出工作核准申請,這部份應當留意。
  • 台灣辦事處登記後,仍須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依法每年申報營所稅。
  • 台灣辦事處所聘雇的員工,依法每年必須申報各類所得扣繳,並依法申請成立勞健保單位。
  • 台灣辦事處不得有營利行為。

是故,當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後,各項細節都不容輕忽。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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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資金不足時,股東往往會先拿自己的錢出來讓公司能周轉一下,然而,我們建議創業者,留意公司報表中,呈現在資產負債表右邊(貸方)負債方的『股東往來』科目。當股東往來科目過大,將可能為創業者帶來以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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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前,創業者應留意,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須由股東中擇一擔任,不能外聘,因此,假若股東想擔任純粹的投資者,董事要外聘的話,有限公司顯然就不合適了。因此,當股東想當純然的投資者,並外聘董事來經營公司的話,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結構型態,才適合此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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