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已於高雄金融特區落腳,在政策面上,將既有的3O業務,包含:OBU、OIU、OSU,整合於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內,除了希望留住境內資金之外,更希望能吸引境外資金的挹注或回流;這項政策,對於以境外公司架構全球資產佈局的台商而言,是一項不錯的選項,在台灣專業金融一條龍的整合服務之下,既可活絡既有資產,亦可創造獲益。
再者,台商以境外公司架構申請OMU相關服務之時,亦應留意境外公司整體架構的穩定度與法遵規範;而針對境外公司架構,台商應留意以下三大關鍵,畢竟,以境外公司持有諸項OMU內的資產,若架構未能符合法規而崩解的話,相關OMU的金融資產,恐因境外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或無法延伸金融服務,而產生無謂的風險。
一、經濟實質法對境外公司架構的影響
台商常用於架構全球投資的境外公司,租稅天堂多所制定有『經濟實質法』;而境外公司若未依法進行經濟實質申報,或不符合經濟實質態樣的話,均會產生相關罰款;尤有甚者,境外公司法人恐有遭註銷的風險,進而危及境外公司所持有OMU的金融資產,故台商應審慎因應經濟實質法的申報要求,以確保投資架構的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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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與診所的查稅,可以說是每年稅務單位關切的重心之一,特別是軌跡難以掌握的收入來源,例如:健保未給付的診療收入、不屬執行業務所得的關聯業外收入...等,更可說是稅賦查核的重中之重。
一般會引發診所查稅的爆點,多半出於:
一、民眾逕行舉報,如:診所拒絕給予診療收據;或診所堅持以現金支付...等行為,致使民眾心生疑慮,主動通知稅務單位,進而產生稅務單位的查核。
二、國稅局的選案,如:診所網路流量大、名聲佳,但其執行業務收入明顯偏低;或稅務單位自上游醫療批發商的出貨量,查出診所的存貨量異常;或醫師個人名下的動產與不動產價值,明顯與申報所得失衡...等異常,導致稅務單位進一步的查核。
三、金融機構異常通報,如:鉅額交易、高頻往來...等異常狀況,也都會引發金融機構的通報;若診所未依規申報的話,異常資金,勢必產生查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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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等的補教事業,大致上,可區分為:非營利機構附屬經營、公司法人附屬經營,以及私人經營這幾大類,而其中又以私人經營的補教事業佔比最高。
而就稅賦的角度來看,公司法人附屬經營與個人經營之補教事業(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兩者在稅賦結構上,存在著些許差異:
一、經營活動的稅賦
(一)公司附屬:
以公司名義經營附屬補教事業之時,與教育相關的銷售額,依法免納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但若公司有他項應稅銷售額(5%),例如:銷售文具、授權教案著作權...等發生的話,公司則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需針對應稅、免稅比例,當期調整進項稅額,與免稅比例有關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營業稅的銷項稅額;但營業稅的概念,乃屬代收代付性質,故由消費者承受,而非公司的稅賦負擔。
(二)個人經營:
個人經營的補教事業,歸屬於個人執行業務暨其他收入範疇,且與教育相關的收入,無須課徵營業稅,但需課徵印花稅(0.4%);然而,印花稅的概念,是自行吸收,與代收代付的營業稅體系,有蠻大的相異。再者,如果私人補教事業有應稅銷售額(5%)發生,如:銷售文具、授權教案著作權...等時,亦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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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每一個私人診所都是開業醫師的個人執業場域,亦是個人出資的診療空間,但畢竟初始成立私人診所的資金挹注,可不是一筆小數目,故私人診所加盟連鎖品牌的診所體系,尋求更多資源與品牌效應之時,經常可見管理中心或控股公司(下稱:總管理公司)從旁提供必要協助的角色;而這類的總管理公司,經常在連鎖品牌診所的體系中,扮演以下的行政職能,包含:
一、固定資產建置
例如:由總管理公司承租診間所需的診療空間,並由工班依集團CIS統一裝修,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或由總管理公司購置(調度)診療所需的設備、相關固定資產,如:車輛、伺服器、冷凍設備...等,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個人私診所,藉以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初期成本壓力。
二、相關耗材統購
例如:由總管理公司協助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統一採購所需要的耗材,藉此控制成本與統一品質;或為體系內的診所醫師安排研討會或進修課程,以精進診療技術或管理知識,甚至是統一安排專職公司處理醫療廢棄物的清運,或診間的消毒與清理,或為體系內的私人診所提供管理協助,如:稅務申報、節稅規劃、人事制度建置、醫務管理流程改善、資訊系統建置...等;諸如此類,私人診所共同所需的經營支援,皆由總管理公司統一處理,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經營成本。
三、緊急資金調度
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若有營運所需的資金不足之時,總管理公司亦會提供資金融借與調度的協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然而,在制定體系內各私人診所與總管理公司之間的顧問合約時,必須留意以下的合理性問題:
一、是否可以描述具體服務內容
諮詢費多屬定額給付,但每年獲利卻是動態在發生;總管理公司為了取得每年動態的獲利,與體系內的私人診所,簽署一份不合理,甚至無法解釋諮詢、顧問的具體內容為何,且諮詢費用還每年不斷上下浮動的顧問合約;此類為了收款而擬定之合約,可能存在違法疑慮與診所費用遭剔除之風險。
二、合約內的顧問費用是否合理
提供顧問諮詢所收取的顧問費,必有市場上,可受公評的合理價格,若總管理公司為收款而擬定高額顧問合約,且無法解釋具體諮詢內容與計價邏輯,即存在診所支付總管理公司之顧問費用,遭剔除的風險。
三、諮詢費是否與診療收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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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除有正職老師帶班之外,在多元化的教學之下,亦會聘請鐘點老師負責才藝、運動、棋藝、音樂、語言...等的教學,而鐘點老師也會在各園所之間來回跑班。
然而,鐘點老師所獲取的報酬,應屬執行業務收入之稿費(9B),還是兼職薪資所得(50),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兩者在補習班的二代健保自負額與扣繳責任,以及鐘點講師個人二代健保扣費門檻與稅賦上的免稅額,都有不同的規範。
依據台財稅第14917號函之規定,鐘點老師的獎酬,究竟屬於稿費(9B),還是薪資所得(50),有著清楚的界定:
一、稿費(9B):
身分具針對性:專家、學者
講述具針對性:專題之演講
給付方扣繳責任:單次給付超過2萬,預扣10%稅金
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無
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單次給付達2萬,預扣補充保費
講師之所得稅:稿費(9B)一年18萬免稅
案例:幼兒園的園方,請大學教授,為幼兒家長舉行三小時的專題演講,分享學齡前兒童的心理成長
二、兼職薪資所得(50):鐘點費
身分不具針對性:授課人員(不受限於必須是教授或教員)
講述不具針對性:訓練班、講習會,或類似之活動
給付方扣繳責任:單次給付逾薪資扣繳稅額表之最低門檻,預扣5%稅金
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有;(給付薪資-受雇員工健保投保金額)*補充保費費率
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預扣補充保費
講師之所得稅: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案例:幼兒園的園方,請跑班老師,定期每週三下午,教幼兒員學生下圍棋
由此可知,補習班、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報酬,應屬兼職薪資所得(50)居多。
再者,補習班是否需要為鐘點老師投保社會福利保險,包含: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保險、勞退金提繳,則需看補習班、幼兒園與鐘點老師之間的關係,是雇傭關係,還是委任關係而定,前者則須依法完成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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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是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機構(醫療法§2),亦即,私人診所乃是執業醫師進行診療的場域,故私人診所的出資者,必須是具執業資格的醫師,而申請私人診所設立者,即為負責醫師(醫療法§18)。
由此可知,私人診所的體系,異於公司法人,公司可容納外部投資人,甚至對不特定的第三方,依法公開發行股份,但診所即是執業醫師個人,故診所並不具備所謂被投資的體制與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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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擁有共同基金時,其相關的收益來源,包含:持有基金的配息、贖回基金的利得,這兩項獲益來源;而個人所得來源的性質,也會因為基金發行機構的不同,以及基金連動投資標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就贖回境內基金而言以境內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共同基金而言,個人贖回基金的資本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現階段是停徵的,故不會產生個人稅賦上的負擔。
二、就境內基金配息而言但個人持有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基金所獲配之配息,個人所得的認定,就比較複雜,端視基金連結的投資標地為何,畢竟基金僅是一個集資平台,故所得認定仍需回溯源頭投資的標地而定,包含:
(一)基金連動境內標的1.基金連動
台灣境內股票,取得該股票配發之股利:分配個人配息,同營利所得,採行合併計算,或以28%稅率分離計算。
2.基金連動
台灣境內短期債券、REITS,取得該商品配發之利息:分配個人配息,同短期票券、REITS的獲益,採分離課稅10%。
3.基金連動
台灣境內存款,取得該存款之利息:分配個人配息,同個人存款利息所得。
(二)基金連動境外標的
1.基金連動台灣境外股票,取得該股票配發之股利:分配個人,為個人海外所得的營利所得。
2.基金連動台灣境外債券、公司債券,取得之利息:分配個人,為個人海外所得的利息所得。
3.基金連動台灣境外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出售之資本利得:分配個人配息,為個人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且若為境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可與不同類的海外所得,虧盈互抵。(三)基金連動大陸標的
1.基金連動大陸股票,取得該股票配發之股利:分配個人配息,同個人境內營利所得。
2.基金連動大陸債券,取得之利息:分配個人配息,同個人境內利息所得。3.基金連動大陸股票、大陸債券,出售之資本利得:分配個人,同個人境內財產交易所得。
故當個人取得境內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基金時,相關配息的所得認定,不會因為基金平台的干擾,而影響到所得的判斷,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應多加留意。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 ...
more【個人金融理財與投資之稅賦解析】..
more【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深度解析】..
more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
近年來,因為學術研究之所需,教師經常需借助境外AI的協助,蒐集研究所需的文獻,並仰賴境外AI的幫忙,做初步資料分析、文獻重點整理,然而,境外AI工具之費用,多由教師自行支付,但部分學校基於鼓勵教師投注研究的立意,同意教師可依支付之相關憑證,核銷該項境外AI工具之費用,作為獎勵教師研究、發表學術論文的鼓勵。
然而,當學校教師支付境外AI工具之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一、教師有營業稅的繳納義務教師個人支付境外AI工具費,實屬引進境外勞務在台使用,故應自行繳納營業稅;畢竟,營業稅屬於消費稅的性質,自當由使用者負擔稅則。
二、學校核實返還教師款項應開立扣繳憑單學校依據教師檢附境外AI工具費用之發票,核實返還款項之時,該款項的性質屬於補助款,應開立薪資扣繳憑單,由教師於個人綜所稅時,一併申報;若單次給付超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最低扣稅門檻的話,學校應該辦理扣繳。
許多教師誤以為這項款項,應屬學校的費用,與個人所得無關;然而,若是以教師個人名義支付境外AI工具費,且發票亦是以教師個人為開立對象的話,應屬教師個人所得無誤。
但若是以學校名義支付境外AI工具款,再轉交、開放給教師於研究時使用,而境外AI平台也是以學校為發票開立對象的話,該項費用的支付,才屬於學校的開銷;此時,則需進一步討論學校在支付境外AI平台費時的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支付境外AI平台費(服務費)之稅賦解析】...more【支付外國企業(外國人)、跨境電商扣繳應注意事項】...more【員工薪資扣繳、勞健保與二代健保扣費與申報】...more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CFC制度於2023年執行之後,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架構與佈局,也同步受到該法令的衝擊與影響,在該制度尚未執行之前,間接投資架構可以說是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標準模式,而以往常見的間接跳板,千篇一律幾乎多以像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塞席爾、馬紹爾群島...等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為主;畢竟,當盈餘匯出越南之後,只要盈餘持續保留在間接投資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產生稅負遞延的效果。
而當CFC制度執行之後,只要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公司的控制力過半,無關是否當年度配發股利,境外公司背後股東都須依法歸課該境外公司的盈餘,並誠實完成申報與繳稅的義務,是故,間接投資的效益是否蕩然無存;然而,從CFC制度預計上路至今,台商對海外投資(包含:越南)的相關公示資訊中,仍呈現多以間接投資為主的趨勢,並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變,其原因可能包含:
一、隱藏真實投資者身份
直接以台商名義投資海外,並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裝一下投資者的身份,以避免南進時的地緣政治影響,導致投資與資產持有上的動盪或變數。
二、利於股權移轉的彈性
若以台商名義直接投資越南公司並持有股份,若要出脫越南公司股份的話,變更程序相對比較繁複,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義投資越南公司的話,只要變更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即可完成實質投資架構的移轉,相對更為便捷快速。
三、CFC制度針對當年度盈餘
CFC制度,針對的是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歸課股東所為的規範,而當年度盈餘並非以會計準則之權益法,直接自帳上連動進行計算,而是以盈餘由越南公司匯出之後,進到境外公司之下,才開始進行CFC歸課的討論,是故,對遞延課稅的效益雖有衝擊,但並非全面性的影響。
當台商在投資越南公司之時,除應考量CFC制度對投資架構的影響之外,也應對越南當地的稅制多所瞭解,才能同時兼顧越南稅法、我國稅法上的相關規範,避免稅賦疑慮與風險的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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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月,均為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重要時點,對於診所而言,也須先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之後,才能將所得金額,併入合夥醫師的個人綜所稅之內,再完成個人綜所稅的申報。大致上,一般診所的結算,有兩大類的申報方式:採行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結算,或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
前者的申報方式,相對比較簡易,只要掌握各項收入來源,填打收入明細之後,即可利用財政部所頒定的費用率,直接扣除估計的費用之後,結算診所的當年度執業所得;但若採行後者申報方式的話,所需填寫的申報資料相對比較多,包含:收入明細表、薪資調查表、財產目錄、所得損益表...等,故申報程序相對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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