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擬貨幣的交易,可說是相當熱絡且蔚為風行,然而,無論是透過境外平台交易,亦或是透過國內幣商交易,若交易產生獲益的話,即產生稅賦上的申報與繳納責任。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若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33款的態樣,包含:企業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當期申報營業稅外銷適用零稅率的銷售額,可退還營業稅。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基於全民對於個人健康的著重,以及全國運動風氣的帶動,坊間許多健身教室與健身房,如雨後春筍般的紛紛成立,無論是以行號或公司型態經營運動事業,當健身教室預收會員的年度會費時,其概念如同預收服務費,除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之外,健身教室都有開立發票的必要;而隨著發票的開立,營業稅、營所稅的申報義務,都會同步跟進,然而,其在營業稅與營所稅的申報上,卻有些微的差異。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號(工作室)與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組織架構,可以說是兩道完全獨立的平行線,故不存在行號進化為公司,或公司退縮為行號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兩個組織是可同時並存的,然而,創業者在草創初期,常會在應該選擇行號,還是公司上,陷入膠著。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稅制度,屬於消費稅的性質,故若由『境外』引進貨物或勞務的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的規定,應由境內的貨物收貨人,或境內的勞務買受人,繳納營業稅。換句話說,如: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有統一編號的組織,舉凡購買境外勞務在台使用時,都有在台灣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區別在於: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國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稅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後,一旦股東持有低稅賦境外公司的股權,達到控制力逾半時,股東即須檢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報,包含: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期AI平台,如雨後春筍般,迅速推陳出新,知名的境外AI平台工具,如:ChatGPT、Google Bard、Jasper、YouChat、Bing...等,更是大量被運用在商業用途之上;透過AI智能的協助,不但大幅降低企業的人事成本、倍數營運效率,迅速為企業帶來如虎添翼的商用價值。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可說是給付單位(下稱:扣繳義務人)的通知責任,故當扣繳義務人支付各類所得給所得者時,均有向國稅局通知該項給付資訊的必要;再者,無論給付境內居住民或外國人,扣繳義務人都有預扣稅金的義務,只是扣繳稅金的門檻與申報時間,會因為所得類別或所得者身分的不同,而各有差異。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灣自2023年起,啟動CFC制度,舉凡對低稅賦國家之公司(下稱: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境外公司未符合豁免要件的話,股東即須按持股比率,依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直接計算股東的獲益並申報納稅;簡言之,CFC制度下的稅基,乃是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為主。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灣自2023年,全面啟動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之後,營利事業以及個人,併同其關係人,只要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確認該低稅負國家公司,為營利事業或個人的CFC公司。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