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OBU境外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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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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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納稅義務個人,經常以為:從海外帳戶(OBU帳戶)匯入個人外幣帳戶,款項只要一年的加總數,不要超過NTD670萬,就不會有海外所得的問題。這樣的想法,容易產生錯誤申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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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稅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後,一旦股東持有低稅賦境外公司的股權,達到控制力逾半時,股東即須檢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報,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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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2023年起,啟動CFC制度,舉凡對低稅賦國家之公司(下稱: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境外公司未符合豁免要件的話,股東即須按持股比率,依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直接計算股東的獲益並申報納稅;簡言之,CFC制度下的稅基,乃是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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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2023年,全面啟動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之後,營利事業以及個人,併同其關係人,只要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確認該低稅負國家公司,為營利事業或個人的CF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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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起,台灣將開始落實所得稅法43之3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此乃租稅公平的一大轉捩點,一旦執行CFC制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或個人,只要對低稅負國家之公司的控制力逾半的話,該低稅國家的當年度盈餘,即需依據持股比例與期間,直接穿透至背後股東;若為法人股東即須申報營所稅,個人股東即須申報海外所得,以往透過低稅國家的遞延課稅效益,也將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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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將於2023年開始執行,第一次的申報時間將落在2024年5月,是故,當CFC制度落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亦或是個人,只要對低稅賦國家公司(下稱:低稅公司)的控制力過半,或具重大影響力時,除非低稅公司符合排除要件,否則都需以低稅公司當年度損益為稅基,依持股率與當年度的持有期間,認列營利事業的課稅所得額,以及個人的海外所得,並依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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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2023年啟動CFC制度之後,低稅賦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下稱:CFC企業)當年若不符合排除要件的話,當年度盈餘即穿透至背後股東,而產生稅負申報的義務。基本上,所採行的概念,類似會計原則上的權益法觀念。亦即,當被投資公司(CFC子公司)認列獲益,投資公司(母公司)也將同步認列投資收入,同樣的,當被投資公司(CFC子公司)認列損失,投資公司(母公司)也將同步認列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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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經常在台商境外投資架構,或國際貿易營運操作上,扮演重要的關鍵角色,於2022年的現階段,香港仍採行屬地稅制的制度,僅針對在港收入課徵利得稅,離岸收入與境外收入則可豁免;但這項豁免報稅的利得,仍需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獲准後才能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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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台商經常透過香港公司架構海外投資佈局,或是營運國際貿易,然而,卻對香港的稅制,存在著刻板印象上的誤解,反而導致稅負上的錯誤申報或營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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