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虛擬貨幣的交易,可說是相當熱絡且蔚為風行,然而,無論是透過境外平台交易,亦或是透過國內幣商交易,若交易產生獲益的話,即產生稅賦上的申報與繳納責任。
然而,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所得?首先,須先釐清以下兩個關鍵:一者,乃是所得性質;二者,即為所得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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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師執行業務收入而言,即便沒有扣繳憑單軌跡,但屬醫師個人執行業務報酬,仍屬應申報的個人所得,但由於缺乏扣繳憑單的申報、勾核軌跡,這部份的醫師個人所得,往往是稅務單位的查核重心。
以往,透過個人、配偶或同申報戶其名下的存款,比對醫師個人申報的所得金額,有機會掌握到執行業務所得漏報的契機,然而,這類的選案,往往有一定的查核門檻,且容易在納稅義務人刻意分散或化整為零的情況下,難以被掌握。
然而,在2022年開始落實的【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卻有機會進一步掌握到刻意化整為零的違法隱匿。依據該作業規範第三、四條的規定,只要個人帳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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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稅賦查核,可以說是每年稅務單位的查稅重點,主因在於診所醫師的執行業務收入高,但主要收入,卻區分為健保給付,以及健保未給付兩類;健保有給付的執行業務收入,都有扣繳憑單與分列項目表...等軌跡,以可供稅務單位查核其申報的正確性。
然而,健保未給付的執行業務收入,卻相對較難以掌握,這部份也成為稅務單位,每年所關注的重中之重;就過去的查核案例來看,主要的查核面相,約莫分為以下幾類:
一、由外部掌握由診所或醫師的上游下游進一步掌握,包含:
1.透過醫材公司的出貨,掌握診所的進貨,了解診所執行業務收入的合理性
2.透過診所的就診人數,掌握診所的業績,了解診所執行業務收入的合理性
3.透過金融機構通報,掌握高頻或異常帳戶,掌握診所漏報執業收入的可能
4.透過民眾就診之後,未取得收據或憑證的舉報,掌握診所可能漏報的契機
二、由內部掌握由診所或醫師的組織內部或個人狀況,進一步掌握,包含:
1.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偏低,卻不斷購置新設備或開設新分所
2.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未能提供合理完整的合夥經營佐證
3.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長期虧損或獲利長期低於同業水平
4.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執行業務收入低但利息收入異常高
5.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部份費用科目明顯的高於同業水平
6.醫師或家人名下登記資產或匯入匯出款,與個人所得失衡
7.內部員工的舉報,或合夥人之間的糾紛爭端
三、其他透過其他案件,牽連出診所或醫師申報的所得顯有異常,或特殊選案。
以上三者,都是過去診所或醫師稅務查核案件中,曾經出現過的查核軌跡;稅務規劃,關鍵在於合法性,無論是疏漏或故意,都可能為診所的經營,與醫師個人生活的品質,帶來無謂的困擾。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 ...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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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若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33款的態樣,包含:企業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當期申報營業稅外銷適用零稅率的銷售額,可退還營業稅。
然而,也因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故企業容易忽略或漏未申報這項營業收入,導致營所稅漏報。但營業稅申報銷售額、營所稅收報營業收入,是兩項不同的申報事項,故即便未於當期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不會有營業稅漏未申報的罰則,只是無法適用零稅率而退還進項稅額。
然而,營所稅漏報營業收入是事實,有收入就有申報繳納所得稅的責任,恐產生營所稅漏報的罰則;一般查核漏未申報該項外銷營業收入的方式,包含:
一、比對海關外銷申報軌跡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海關貨物移運的軌跡,是故透過比對海關申報外銷的記錄,即可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二、比對外匯收款記錄軌跡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銀行收取外匯的金流軌跡,是故透過比對銀行水單的收款記錄或外匯總歸戶的軌跡,即可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三、比對營所稅申報的匯兌損益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銀行收取外匯的存款記錄,是故透過比對營所稅申報書上的匯兌損益,即有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故即便外銷的銷售額未有申報或事後補申報,仍應誠實於當期營所稅申報時,納入該外銷的營業收入,避免產生漏未申報的罰則與風險。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營業稅進銷、營所稅收支差異解析與申報】...more【營業稅進銷、國際貿易業的稅賦申報與規劃】...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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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全民對於個人健康的著重,以及全國運動風氣的帶動,坊間許多健身教室與健身房,如雨後春筍般的紛紛成立,無論是以行號或公司型態經營運動事業,當健身教室預收會員的年度會費時,其概念如同預收服務費,除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之外,健身教室都有開立發票的必要;而隨著發票的開立,營業稅、營所稅的申報義務,都會同步跟進,然而,其在營業稅與營所稅的申報上,卻有些微的差異。一、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2,以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當健身教室預收年度會員費時,即應開立內含銷項稅額的統一發票,且當期營業稅即有在單月15日前,完成申報的責任;然而,營業稅的課徵與申報,僅是針對健身教室提供銷售勞務的銷售額,但銷售額未必是營業收入。
二、營所稅
開立發票後的銷售額,是否成為當年度申報營所稅的營業收入,則要視健身教室與會員所訂服務合約的完成比例,一般依合約時間而定,例如:當年度健身服務合約至年底僅完成5個月,當年度開立發票的銷售額,僅有5個月列入當年度營業收入,剩餘7個月的預收服務款,將在下年度再列入當期營業收入。
以上,健身教室比較容易忽略的關鍵,包含:
一、當年度已開立發票的銷售額,未減除【本預收款】,致當期營業收入虛增
二、上年度預收款,未加回當年度營業收入,導致營業收入漏報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健身教室與健身房之稅務申報解析】...more【營業稅進銷、營所稅收支差異解析與申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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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工作室)與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組織架構,可以說是兩道完全獨立的平行線,故不存在行號進化為公司,或公司退縮為行號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兩個組織是可同時並存的,然而,創業者在草創初期,常會在應該選擇行號,還是公司上,陷入膠著。
一、行號
行號或工作室,如同個人的營利化、組織化,故行號與個人可說是完全黏著在一起;意即,行號應負責任,等同個人應負責任,行號當年度獲利,等同個人當年度獲益,營利所得直接併入個人綜所稅,個人最高稅率為40%,且沒有遞延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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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制度,屬於消費稅的性質,故若由『境外』引進貨物或勞務的話,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的規定,應由境內的貨物收貨人,或境內的勞務買受人,繳納營業稅。換句話說,如: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有統一編號的組織,舉凡購買境外勞務在台使用時,都有在台灣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區別在於:
1.一般營業人:以401申報書填具
2.免稅營業人(或兼營):以403申報書填具
3.機關團體(或事務所):以408申報書填具
而這種在台使用,但境外提供的勞務,包含像是:跨境電商廣告費、境外訂房網服務費、境外雲端儲存服務費、境外平台會費、境外AI平台使用費、境外著作權之授權金、境外線上課程...等,均屬之。
故當境內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付費,向這類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跨境電子勞務平台購買勞務時,都有在台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必要。只是依據營業稅法第36條的規定,處理程序有很大的差異。
一、一般營業人理論上,當適用5%或零稅的一般營業人,在支付境外AI平台服務費時,應自繳5%營業稅,並取得進項稅額;之後,若有銷售行為並產生銷項稅額之時,即可扣抵;然而,這樣的程序,可能太過麻煩,為省略先繳、後抵、補差額(或退稅)的複雜程序,一般營業人免予繳納進口勞務的營業稅,僅需直接繳納已收取的銷項稅額,並在401申報書的第74欗填具進口勞務的金額,即可。
二、免稅營業人由於免稅營業人,在銷售免稅商品或服務時,無須向客戶多收5%的銷項稅額,因此,不會發生先自繳進口勞務的營業稅、後抵扣銷項稅額的狀況,故免稅營業人即需在購買境外AI平台勞務的次期,以403申報書,申報自繳營業稅。
三、兼營營業人兼營免稅的營業人,則同時合併了一般營業人、免稅營業人的雙重特性,亦即銷售額呈現部份應稅、部份免稅的狀況;故當兼營營業人購買境外AI平台服務之時,即需計算應稅、免稅的比例計算,應稅銷售額比例下的進口勞務進項稅額仍免予繳納,但免稅銷售額比例下的進口勞務進項稅額仍需自繳。
四、機關團體或事務所機關團體或事務所,若所提供的服務,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無須向客戶多收5%銷項稅額的話,支付境外AI服務費的處理模式,邏輯上,則與免稅營業人相同,只是換以408申報書,申報自繳營業稅。
五、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額,乃經由國稅局核定,且每季適用1%營業稅率,以405繳款書直接繳納,故當小規模營業人支付境外AI服務費時,仍須以408申報書自繳進口勞務的營業稅,但在該進項稅額10%限度內,可抵每季核定繳納的營業稅。
善用境外AI平台工具,如:Chat GPT、Google Bard、Jasper、YouChat、Bing...等,可增加營運效率,減少經營支出,且已然是倍數化的必然趨勢;但支付境外AI服務費時,仍須留意稅務繳納的責任與義務。
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支付境外AI平台費(服務費)之稅賦解析】...more【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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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稅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後,一旦股東持有低稅賦境外公司的股權,達到控制力逾半時,股東即須檢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報,包含:
1.持股結構圖
2.財務報表(經會計師財簽,或足資證明財報真實的文據)
3.當年度盈餘計算表
倘若境外公司當年度不符合豁免要件,包含:當年度實質營運,或當年度盈餘加總數未超過NTD700萬,盈餘即有向後穿透股東,致使股東須依法繳納稅賦的風險發生。
然而,CFC的申報文件,確有可能帶出境外公司股權移轉的前手股東,是否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查核風險,主要乃因台灣自2021年起,施行房地合一2.0制度,並將以下兩項要件,納入房地合一稅的規範之範圍,包含:
1.交易日前一年,直接(間接)持有境內外營利事業,且股權逾半
2.股權價值逾半為中華民過境內房地
當境外公司股東,移轉符合上述兩要件之低稅賦國家公司股權時,即視為房地交易,股東應在股權交易日起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是故,若轉出股東未依法完成申報的話,稅務單位即可透過:
一、
前後年度的持股結構圖:掌握股權移轉的事實
二、
前後年度的財務報表:確認股權價值逾半為境內房地
進一步掌握境外公司股東,是否藉境外股權移轉的方式,達到房地交易的效益卻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的稅賦。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房地合一2.0稅賦解析與說明】 ...
more【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
more【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C1157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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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AI平台,如雨後春筍般,迅速推陳出新,知名的境外AI平台工具,如:ChatGPT、Google Bard、Jasper、YouChat、Bing...等,更是大量被運用在商業用途之上;透過AI智能的協助,不但大幅降低企業的人事成本、倍數營運效率,迅速為企業帶來如虎添翼的商用價值。
然而,免費AI平台的版本,畢竟仍有較多使用上的限制,對於企業而言,仍有許多綁手綁腳的限縮,故要發揮商用上的效能,就必須申請付費的Plus或Business版本,但對於企業而言,給付這項外國平台服務費的支出,依法必須完成就源扣繳的程序,且沒有給付門檻,亦即每一塊錢,都必須從源頭扣繳20%的稅金,並在給付之日起的10天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否則將面臨相關的罰則。
就一般支付境外AI平台服務費的就源扣繳程序,如下所示:
1.先預扣支付金額的20%,為扣繳稅金
2.將剩餘80%款項,支付給境外AI平台
3.在給付日起十日內,將預扣稅金繳納給國稅局,並完成申報程序
然而,企業面對這項就源扣繳程序時,經常容易遇到以下困擾:
一、境外AI平台費,需全額到款,應如何處理?
二、若給付企業代為承擔扣繳,稅金如何計算?
三、若給付企業綁定信用卡支付,十日起算點為何?
四、是否有合法可降低扣繳稅率的方式?
就以上的問題,我們簡述如下
一、境外AI平台費,需全額到款
一般企業支付境外AI平台費時,絕大多數都必須全額到款,幾乎沒有源頭扣稅的機會,是故給付企業被迫須代為吸收扣繳稅金,才能符合法規上的規範。
二、企業承擔就源扣繳稅金的計算方式
當給付企業代為吸收就源扣繳稅款時,需倒算稅金。境外AI平台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為其境內所得,故支付恆等式為:
境外AI平台的境內所得(X)=全額到款金額+境外AI平台的境內所得(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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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可說是給付單位(下稱:扣繳義務人)的通知責任,故當扣繳義務人支付各類所得給所得者時,均有向國稅局通知該項給付資訊的必要;再者,無論給付境內居住民或外國人,扣繳義務人都有預扣稅金的義務,只是扣繳稅金的門檻與申報時間,會因為所得類別或所得者身分的不同,而各有差異。
然而,一旦扣繳義務人未善盡預扣稅金、代為繳納、申報通知之職責時,均會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以支付境內居民為例,給付各類所得均有不同的門檻與預扣稅率,包含:
一、應扣繳稅金,且列單申報
(一)執行業務收入
(二)薪資所得(正職薪資、兼職薪資)
(三)利息所得
(四)租金收入
(五)競技競賽
(六)退職金
二、免扣繳、應列單申報
(一)營利所得(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二)其他所得
上述的各類所得當中,免扣繳稅金但需列單申報的,僅有營利所得,以及無法歸類為各項所得來源的其他所得。但實務上,扣繳義務人卻經常將【佣金收入】,誤認為其他所得,進而產生錯誤申報的問題;事實上,依據台財稅第33183號函的解釋,佣金收入應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項下。
然而,如果扣繳義務人誤將支付佣金,認列申報為其他所得時,將產生以下風險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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