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制度,屬於消費稅的性質,故若由『境外』引進貨物或勞務的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的規定,應由境內的貨物收貨人,或境內的勞務買受人,繳納營業稅。換句話說,如: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有統一編號的組織,舉凡購買境外勞務在台使用時,都有在台灣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區別在於:
1.一般營業人:以401申報書填具
2.免稅營業人(或兼營):以403申報書填具
3.機關團體(或事務所):以408申報書填具
而這種在台使用,但境外提供的勞務,包含像是:跨境電商廣告費、境外訂房網服務費、境外雲端儲存服務費、境外平台會費、境外AI平台使用費、境外著作權之授權金、境外線上課程...等,均屬之。
故當境內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付費,向這類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跨境電子勞務平台購買勞務時,都有在台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必要。只是依據營業稅法第36條的規定,處理程序有很大的差異。
一、一般營業人
理論上,當適用5%或零稅的一般營業人,在支付境外AI平台服務費時,應自繳5%營業稅,並取得進項稅額;之後,若有銷售行為並產生銷項稅額之時,即可扣抵;然而,這樣的程序,可能太過麻煩,為省略先繳、後抵、補差額(或退稅)的複雜程序,一般營業人免予繳納進口勞務的營業稅,僅需直接繳納已收取的銷項稅額,並在401申報書的第74欗填具進口勞務的金額,即可。
二、免稅營業人
由於免稅營業人,在銷售免稅商品或服務時,無須向客戶多收5%的銷項稅額,因此,不會發生先自繳進口勞務的營業稅、後抵扣銷項稅額的狀況,故免稅營業人即需在購買境外AI平台勞務的次期,以403申報書,申報自繳營業稅。
三、兼營營業人
兼營免稅的營業人,則同時合併了一般營業人、免稅營業人的雙重特性,亦即銷售額呈現部份應稅、部份免稅的狀況;故當兼營營業人購買境外AI平台服務之時,即需計算應稅、免稅的比例計算,應稅銷售額比例下的進口勞務進項稅額仍免予繳納,但免稅銷售額比例下的進口勞務進項稅額仍需自繳。
四、機關團體或事務所
機關團體或事務所,若所提供的服務,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無須向客戶多收5%銷項稅額的話,支付境外AI服務費的處理模式,邏輯上,則與免稅營業人相同,只是換以408申報書,申報自繳營業稅。
五、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額,乃經由國稅局核定,且每季適用1%營業稅率,以405繳款書直接繳納,故當小規模營業人支付境外AI服務費時,仍須以408申報書自繳進口勞務的營業稅,但在該進項稅額10%限度內,可抵每季核定繳納的營業稅。



善用境外AI平台工具,如:Chat GPT、Google Bard、Jasper、YouChat、Bing...等,可增加營運效率,減少經營支出,且已然是倍數化的必然趨勢;但支付境外AI服務費時,仍須留意稅務繳納的責任與義務。
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支付境外AI平台費(服務費)之稅賦解析...more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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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稅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後,一旦股東持有低稅賦境外公司的股權,達到控制力逾半時,股東即須檢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報,包含:
1.持股結構圖
2.財務報表(經會計師財簽,或足資證明財報真實的文據)
3.當年度盈餘計算表
倘若境外公司當年度不符合豁免要件,包含:當年度實質營運,或當年度盈餘加總數未超過NTD700萬,盈餘即有向後穿透股東,致使股東須依法繳納稅賦的風險發生。
然而,CFC的申報文件,確有可能帶出境外公司股權移轉的前手股東,是否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查核風險,主要乃因台灣自2021年起,施行房地合一2.0制度,並將以下兩項要件,納入房地合一稅的規範之範圍,包含:
1.交易日前一年,直接(間接)持有境內外營利事業,且股權逾半
2.股權價值逾半為中華民過境內房地
當境外公司股東,移轉符合上述兩要件之低稅賦國家公司股權時,即視為房地交易,股東應在股權交易日起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是故,若轉出股東未依法完成申報的話,稅務單位即可透過:
一、前後年度的持股結構圖:掌握股權移轉的事實
二、前後年度的財務報表:確認股權價值逾半為境內房地
進一步掌握境外公司股東,是否藉境外股權移轉的方式,達到房地交易的效益卻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的稅賦。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房地合一2.0稅賦解析與說明】 ...more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
【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C1157OBU)】..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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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AI平台,如雨後春筍般,迅速推陳出新,知名的境外AI平台工具,如:ChatGPT、Google Bard、Jasper、YouChat、Bing...等,更是大量被運用在商業用途之上;透過AI智能的協助,不但大幅降低企業的人事成本、倍數營運效率,迅速為企業帶來如虎添翼的商用價值。
然而,免費AI平台的版本,畢竟仍有較多使用上的限制,對於企業而言,仍有許多綁手綁腳的限縮,故要發揮商用上的效能,就必須申請付費的Plus或Business版本,但對於企業而言,給付這項外國平台服務費的支出,依法必須完成就源扣繳的程序,且沒有給付門檻,亦即每一塊錢,都必須從源頭扣繳20%的稅金,並在給付之日起的10天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否則將面臨相關的罰則。
就一般支付境外AI平台服務費的就源扣繳程序,如下所示:
1.先預扣支付金額的20%,為扣繳稅金
2.將剩餘80%款項,支付給境外AI平台
3.在給付日起十日內,將預扣稅金繳納給國稅局,並完成申報程序
然而,企業面對這項就源扣繳程序時,經常容易遇到以下困擾:
一、境外AI平台費,需全額到款,應如何處理?
二、若給付企業代為承擔扣繳,稅金如何計算?
三、若給付企業綁定信用卡支付,十日起算點為何?
四、是否有合法可降低扣繳稅率的方式?
就以上的問題,我們簡述如下
一、境外AI平台費,需全額到款
一般企業支付境外AI平台費時,絕大多數都必須全額到款,幾乎沒有源頭扣稅的機會,是故給付企業被迫須代為吸收扣繳稅金,才能符合法規上的規範。
二、企業承擔就源扣繳稅金的計算方式
當給付企業代為吸收就源扣繳稅款時,需倒算稅金。境外AI平台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為其境內所得,故支付恆等式為:
境外AI平台的境內所得(X)=全額到款金額+境外AI平台的境內所得(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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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可說是給付單位(下稱:扣繳義務人)的通知責任,故當扣繳義務人支付各類所得給所得者時,均有向國稅局通知該項給付資訊的必要;再者,無論給付境內居住民或外國人,扣繳義務人都有預扣稅金的義務,只是扣繳稅金的門檻與申報時間,會因為所得類別或所得者身分的不同,而各有差異。
然而,一旦扣繳義務人未善盡預扣稅金、代為繳納、申報通知之職責時,均會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以支付境內居民為例,給付各類所得均有不同的門檻與預扣稅率,包含:
一、應扣繳稅金,且列單申報
(一)執行業務收入
(二)薪資所得(正職薪資、兼職薪資)
(三)利息所得
(四)租金收入
(五)競技競賽
(六)退職金
二、免扣繳、應列單申報
(一)營利所得(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二)其他所得
上述的各類所得當中,免扣繳稅金但需列單申報的,僅有營利所得,以及無法歸類為各項所得來源的其他所得。但實務上,扣繳義務人卻經常將【佣金收入】,誤認為其他所得,進而產生錯誤申報的問題;事實上,依據台財稅第33183號函的解釋,佣金收入應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項下。
然而,如果扣繳義務人誤將支付佣金,認列申報為其他所得時,將產生以下風險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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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2023年起,啟動CFC制度,舉凡對低稅賦國家之公司(下稱: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境外公司未符合豁免要件的話,股東即須按持股比率,依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直接計算股東的獲益並申報納稅;簡言之,CFC制度下的稅基,乃是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為主。
而所謂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乃指下述的恆等式:
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A-B+C+D-E
A.會計準則下的當年度損益
B.權益法下的投資收入
C.權益法下的投資損失
D.源於非低稅國的實質分配
E.源於非低稅國的實質損失
由上述恆等式的邏輯可知悉,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之中,已校正調整掉,尚未實現的權益法下投資收入(B),以及並未實現的權益法投資損失(C);僅針對已真實獲益的實質分配(D),以及已真實損失的認賠出清(E),進一步討論股東盈餘的穿透申報。然而,就該算式,我們可以再分就以下兩點,進一步評估:
一、僅調整權益法下的投資收入與損失
當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子公司的架構,純粹只是因為大陸子公司的當期獲益,而導致境外公司淨值的增加,並不會進到當年度盈餘來討論CFC是否穿透的範圍;除非,是大陸子公司,實質分配到境外公司的股利,才會進入CFC制度的討論範疇。
二、未調整市價法下的公允價值評估
然而,若台商透過境外公司投資金融商品,如:上市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在期末按市場價格,完成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評估,且獲得未實現評價獲益的話,這項未實現的評價獲益,將呈現在會計準則下的當年度損益(A)之中,反而直接影響到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導致股東稅賦的產生。
這對於以境外公司架構理財商品的台商而言,會是一個需要留意的關鍵。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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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醫療院所的醫師,在領取報酬時,應依醫師個人與組織之間的關係,歸類相關報酬;而醫師的報酬,約可區分為『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收入』兩大類。
一、醫師於聘僱關係下的勞務報酬:
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包含
(一)類別:薪資所得
(二)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有限額
(三)特徵:醫師與診所或醫療院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受診所或醫療院所指揮,不負診所營運的盈虧責任,並按聘僱合約與績效計算報酬之醫師,為受僱醫師
(四)依據: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
二、醫師於實質合夥下的所得報酬:
實質合夥下的醫師,所得包含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合計兩項
(一)類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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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2023年,全面啟動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之後,營利事業以及個人,併同其關係人,只要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確認該低稅負國家公司,為營利事業或個人的CFC公司。
雖然,CFC公司未必會產生營利事業或個人,稅負上的直接影響或衝擊,也未必會有適用穿透CFC當年度盈餘的要件,因為依據所得稅法第43之3條第一項,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第一項的規定,CFC公司只要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即可豁免適用CFC制度的穿透原則:
一、當年度CFC公司,符合實質營運的事實
二、當年度CFC公司,合計盈餘未達一定基準以上

然而,一經確認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符合CFC要件的低稅負國家公司,其仍須於營所稅、綜所稅申報時,填具相關資料,並提供該CFC公司,之所以符合以上豁免要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包含:
一、證明該CFC公司,確實於國外有辦公室、員工,且主動式收入逾90%以上,或
二、證明合計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確實未達NTD700萬。

是故,即便營利事業或個人,自評CFC公司應該不需穿透納稅,依據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疑義解答】第37題的指引,以及
二、【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疑義解答】第40題的指引

營利事業與個人,但仍需積極準備足茲證明CFC公司,確實適用豁免要件的相關文件,並依規定格式提供CFC公司的相關資訊。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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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下的一人公司,可以說是實務上,經常可見的狀況,特別是在電商經濟交易頻繁的現下,實體商品的月營業額達NTD8萬,業務服務的月營業額達NTD4萬,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最好連帶一併完成工商登記,如:行號、有限公司的登記為宜,故一人行號或有限公司,僅一位股東兼董事(負責人),但零員工,可說是比比皆是的架構。
一人企業下,負責人的勞保與健保,該如何納保?是一人企業負責人經常可見的困擾,然而,就各項保險而言,分成以下各點,均有不同的規定:
一、就業保險:
納保者必須是勞工,但負責人是資方,無勞工身份,故恐無納保資格。
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
納保者必須是勞工,但負責人是資方,並無勞工的身份,故原則上,無納保的資格;雖然,負責人可隨員工於自己公司納保,但因為零員工,故無法成立投保單位,無法加保。
三、職業災害保險
負責人畢竟有在自家公司就職,執業存在職業災害的風險,應有受到保障的必要,故負責人,可自願加保在自己的一人企業。
四、全民健康保險
負責人的健保,原則上,應該在自己的一人企業,以負責人的名義納保。
五、補充保險費部分
負責人的薪資,若出現符合高額獎金定義的收入,當年度獎金累計,超過一代健保投保金額四倍以上,則會產生二代健保的扣費。
一人企業的負責人,不應於工會投保勞健保,因為負責人為資方,並非無一定雇主的勞工,不符合納保資格;另外,若一人企業的負責人,同時也是其他企業的正職員工的話,則應該在正職工作的企業納保。
例如:有些日常上班時間,於企業擔任正職的員工,會在下班後,經營自己的電商事業,此時,就可能發生前述的這種狀況。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一人企業的創業與營運完整攻略】...more
【勞保、健保、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二代健保之補充保費、所得稅扣繳申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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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國境內組織,支付外國個人或營利事業『所§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該境內所得來源,又屬於所§88條:應扣繳所得之時,給付組織即應就支付所得來源,扣繳稅金,並於十日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由此可知,境內組織的責任,是可想而知的沉重,故給付方又被稱為扣繳義務人;但若不符合所§88條之應扣繳所得項目時,則由外國個人或營利事業,自行結算申報,給付方則無需就源扣繳。
其中,扣繳稅率,也會因為所得性質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包含:
一、薪資所得;6%(未逾基本工資1.5倍);或18%(逾基本工資1.5倍)
二、營利所得:20%(大陸股東);或21%(非大陸股東)
三、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等:20%
就以支付權利金為例,理論上,如果支付外國人或營利事業的權利金是NTD100萬的話,給付方僅能匯出NTD80萬,另外,預扣NTD20萬的稅金,給付方需再給付之日起,十天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
雖然,對於外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來說,在台灣預扣的NTD20萬稅金,可以在其所屬國抵扣應納稅金;然而,實務上,收取權利金的外國人,多半會要求境內給付企業,必須給付淨額NTD100萬,並代為吸收扣繳稅金。
是故,給付方則需還原加總(Gross Up),以便計算出正確的扣繳稅基。還原加總的恆等式,如下:
稅基=實拿淨現金+扣繳稅率*稅基
X=100萬+20%*X
X=125萬

代吸收的稅金=125萬*20%;為25萬
換句話說,境內組織在給付NTD100萬給國外後,十天之內,必須將代吸收的NTD25萬扣繳稅金,繳納國庫並完成申報程序;若應扣繳未扣繳、應收報未申報,給付方都將承受相關罰則;也就是說,給付方只有以下三種結果:
一、給付方盡力與外國人或營利事業,達成就源扣繳(Withholding Tax)的共識
二、給付方倒算還原加總(Gross Up)後,計算代吸收的預扣稅金
三、給付方未依法完成扣繳與申報,承受違法的罰款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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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商品的電商或賣家,如果每月營業額超過NTD8萬以上(勞務則為每月NTD4萬),即需辦理稅籍登記;但若每月營業額未超過NTD20萬,則以核定銷售額的1%,依法繳納營業稅。倘若月營業額超過NTD20萬的話,則需使用發票,並依法申報營業稅。
然而,實務上,稅務主管機關,如何掌握網路賣家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呢? 除了透過買方舉報之外,金融機構的協力,也是一種常見的渠道。
一、銀行因應稅務洗錢風險防制實務參考
依據該實務參考中的稅務洗錢風險警示指標:商業交易透過個人帳戶進行,卻無合理理由,即應提高警覺,持續監控,甚至通報。
是故,當網路賣家的個人帳戶,出現疑似商業交易的金流進出,金融機構基於職責,本應進一步辨識,並評估稅務洗錢的風險。


二、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依據作業規範第二條的規定,當個人帳戶存轉匯入金額,一年累積達NTD240萬,且該年度中,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時,金融機構即須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稅務機關也有機會,進一步掌握個人是否從事交易,但尚未依法完成稅籍登記的軌跡。
是故,當網路賣家的銷售總額,已達國稅局要求的稅籍登記門檻,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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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起,台灣將開始落實所得稅法43之3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此乃租稅公平的一大轉捩點,一旦執行CFC制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或個人,只要對低稅負國家之公司的控制力逾半的話,該低稅國家的當年度盈餘,即需依據持股比例與期間,直接穿透至背後股東;若為法人股東即須申報營所稅,個人股東即須申報海外所得,以往透過低稅國家的遞延課稅效益,也將蕩然無存。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切入觀察,一旦所得稅法第43之3的CFC制度執行之後,可能也連帶影響到所得稅法43之1、之2的稅負效益,這對慣用境外公司與OBU架構的台商而言,必然產生稅賦衝擊。
一、反非常規移轉訂價
所得稅法第43之1條的規範重點在於:若營利事業以移轉訂價的營運模式,於關係企業留有利潤的話,必須合乎營運常規,亦即在關係企業所留存的利潤必須合理,也不得與常規交易相悖,否則稅務單位即可依常規交易調整。
然而,就台商常見移轉訂價的營運模式觀之,大部分台商於海外關係企業所留存的合理利潤,幾乎都留存於低稅賦國的紙上公司;是故,當CFC制度上路之後,依所得稅法第43之1條的規定,台商於低稅賦公司留存的合理利潤,也需依CFC制度的要求,併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直接依法申報稅賦。
二、反資本弱化
所得稅法第43之2條的規範核心在於:若營利事業向關係企業融資,且融資金額達到股東權益法定比例以上,營利事業所認列的利息費用有其上限,超限即剔除,不得於稅上認列為費用或損失;換句話說,營利事業支付關係企業的利息,僅有一定的成數,能在稅賦申報時認列。
然而,當台商向低稅賦國家的紙上公司融資之時,即便留存於紙上公司的利息收益,符合所得稅法43之2的規範,其也將因為CFC制度的上路,直接併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依法申報稅賦。
CFC制度的執行,對於台商常使用的境外公司與OBU架構,確實產生相當程度的衝擊,除非符合CFC制度的排除要件,否則台商應提早因應與調整架構,並依法完成申報,才能避免產生租稅風險。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more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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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將於2023年開始執行,第一次的申報時間將落在2024年5月,是故,當CFC制度落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亦或是個人,只要對低稅賦國家公司(下稱:低稅公司)的控制力過半,或具重大影響力時,除非低稅公司符合排除要件,否則都需以低稅公司當年度損益為稅基,依持股率與當年度的持有期間,認列營利事業的課稅所得額,以及個人的海外所得,並依法申報。
然而,因應CFC制度並進行依法申報之前,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都須先取得必要資訊,並備妥申報所需文件,以2024年第一次申報為例,應包含:
一、直接間接持股之結構圖
申報時,須計算控制力,或判斷是否具重大影響力
(一)2023/12/31,持股者直接、間接持有低稅公司的結構圖,或;
(二)2023/12/31,持股者及其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低稅公司的結構圖。
二、CFC公司的財務報表
(一)先備妥2022/12/11之前的會計帳證,並確認2023/1/1財務報表開帳數。
(二)申報2023年獲益:應備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稽徵機關認可的帳冊文據。
(三)申報2023年虧損:應備經會計師簽證財報,以申請虧損後抵十年。
三、認列CFC公司2023年損益之證明
(一)CFC公司的2023年投資收益表。
(二)CFC公司2023年轉投資事業之股東同意書,以確認盈餘分配數。
四、CFC公司的歷年虧損扣除表
因2023年為第一次的依法申報,是故,理應尚未能適用前期虧損後抵。
五、國外稅額扣抵之納稅憑證
經驗證後之外國納稅憑證,若符合抵扣要件的話,可抵扣之。
其他應備文件,則依法應齊全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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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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