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結算申報的方式,分為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下稱:部頒費用率),以及依帳載核實數,兩大類方式可進行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診所若是採行部頒費用率申報的話,程序比較簡單,只須確定診所的年度執行業務收入金額,即可依費用比率,直接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但,如果診所採行依帳載核實數的方式申報,除了需要預先準備相關申報資料之外,尚須填寫【損益計算表】,而填寫該表時,須留意以下幾個容易肇生疏失的關鍵,包含:
一、薪資費用
獨資診所負責人不能認列薪資費用;聯合診所的合夥人,則須依據合約個別認列薪資費用。
二、伙食費
無論是獨資診所負責人,還是聯合診所的合夥人,均不能認列伙食費。員工伙食費雖可以認列,但逾限額時,須轉列薪資。
三、租金支出
唯獨須留意,獨資診所負責人,將自有房屋出租供診所使用時,不得認列租金支出。
四、折舊限制
容易申報錯誤的,是醫療用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一般事務機器的折舊年限為五年;醫療用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則為七年,若以五年折舊,費用將違法高列。
五、費用限額
交際費、職工福利均有限額,須依法於申報時剔除或調整。
六、費用支出均需與執行業務收入相關
這點是非常重要的,各項費用支出,均須與診所的執行業務相關,始可認列,若非診所使用之差旅費、顧問費、交際費、書報雜誌、車輛租賃...等費用,都不能予以認列抵稅。
七、需再次核對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資訊的費用
包含:租金支出、複委託費、勞務費、薪資費用,都需要再次與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資訊核對一次。
由於帳載核實數的申報方式,雖較為符合診所真實營運的結果,但亦是一項相對複雜的申報方式,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
【診所之勞健保、二代健保與所得扣繳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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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包含: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

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包含:英文名稱、設立國家、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等資訊,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
若不是個人的CFC,僅需揭露公司資訊、持股資訊即可,若是個人的CFC,即須再繼續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包含:
(一)CFC公司基本資料
(二)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
(三)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表,包含:
(一)CFC公司當年度損益、權益法下投資損益、已實現投資損益...等
(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

 
第三部分: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包含:
(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
(二)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
(一)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免填
第五部分: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包含:
(一)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視為實現值)
(二)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全數匯入金額
2.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
3.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三)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四)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換言之,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應謹遵以下規範:
一、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
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如: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份,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
二、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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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醫療院所的受僱醫師,其於聘僱關係之下所領取的報酬,實屬薪資所得(50),而非執行業務收入(9A),故並非以逾NTD20,000為補充保費的扣費門檻,而應該回歸薪資所屬二代健保的計算方式,方能正確計算二代健保的扣費金額。
薪資所得(50)相關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包含:高額獎金、兼職薪資這兩大類,各有不同的扣費計算,計算方式端視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的聘僱關係而定;然而,只要是與薪資所得(50)相關的二代健保,私人診所與醫療院所,除了有代扣責任之外,亦有自付補充保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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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醫師個人的薪資所得,亦或是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均容易導致醫師個人綜所稅率適用的級距攀升,是故,面對醫師個人的他項所得來源,多半會思考是否可以合法遞延,以避免所得淨額拉高適用稅率,其中,最常發生的他項所得來源,即為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均屬之。
過去,醫師比較擔心的問題是: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已不算低,如果再堆疊上股利收入的話,可能會導致原先30%的個人綜所稅率,跳增到40%的級距;然而,在2018年稅改之後,股利收入已可採行分離計算(固定稅率:28%)的方式申報,未必需要與醫師個人的其他收入來源合併計算,是故,股利分離或合併申報的決策關鍵,即在於:醫師同一申報戶綜所稅率的高低。
一、醫師個人稅率低於30%
若醫師個人綜所稅率為:5%、12%、20%的話,即可採行合併股利收入的方式申報,再者,該項申報方式亦可使用最高8萬的抵稅權,但如果改以28%稅率,採分離計算的方式申報的話,則明顯將會拉高應納稅賦。
二、醫師個人稅率高於30%
若醫師適用稅率高於30%的話,即可採行股利收入分離計算(固定稅率:28%)的方式進行申報,這會比以合併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的方式為宜。





雖然,申報系統都會試算出最佳的申報模式,但換個角度來看,若醫師個人股利收入最高均以固定稅率28%分離計算的話,複雜的遞延股利收入規劃架構,意義性可能就不高了。其中,控股公司是常用的架構,但以控股公司規劃股利收入,須留意以下風險:



一、控股公司惡意遞延稅賦的風險與疑慮(所§14之3)
二、控股公司兼營營業人的進項稅額調整問題(台財稅第780651695號)
高所得醫師在規劃股利收入之前,仍應多所評估與斟酌。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控股公司在醫師節稅架構上的運用解析】...more
【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mor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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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如:醫師診療行為的執業報酬、藥師配藥的執業報酬...等執行業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並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故無需開立發票,也無須申報營業稅。
然而,非屬執行業務報酬的營業收入,如:眼科診所附加眼鏡銷售、牙科診所附加牙刷銷售、骨科診所附加護膝銷售、動物醫院附加貓狗飼料銷售、藥局附加健康食品銷售...等銷售的收益,即存在有營業稅的要件,故須以公司或行號的型態經營,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後續也會再跟進公司或行號的所得稅申報繳納義務。
然而,應以公司還是行號賺取非屬執業收入的營收,需考量以下兩個要件:
一、是否需建立風險防火
由於行號的責任,與個人綁定在一起,故若需要架構營運風險的防火措施的話,則需以公司型態來經營,讓醫師的風險能限制在股東出資的限額內。
二、是否需遞延盈餘分配
由於行號的獲益,與個人綁定在一起,若直接併入醫師當年度綜合所得額內的話,可能稅率相對較高,如果需遞延盈餘時,即需以公司型態經營。
再者,部分醫師與執行業務者多會考量:既然已經成立公司經營非屬執行業務的營業收入,不如再將該公司當作是自己的控股公司,把個人的股票投資、不動產購置,甚至部分執行業務收入,全數納入該控股公司名下;然而,這樣的安排,可能會產生稅賦變數的增加,甚至有違法疑慮的風險產生,包含:
一、以營運公司持有股份股權
以營運公司持有醫師個人所投資的股份或股權時,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
(一)年度營業稅須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恐導致多繳的稅賦變數。
(二)可能會有股份年度評價,導致未分配盈餘增減的加徵稅賦變數。
(三)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賦,相對高於個人出售時的稅賦。
(四)存在所得稅法§14之3:視為惡意遞延的稅賦隱憂。
二、以營運公司賺取執業收入
以營運公司賺取執行業務收入,存在以下的違法疑慮與稅賦變數:
(一)以公司賺取醫師執行業務收入,存在違反醫療法規的隱憂
(二)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存在漏報繳印花稅的疑慮
(三)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
三、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
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
(一)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賦較高
(二)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不利於後代受贈與繼承上的稅賦規劃
(三)以公司名義出售或出租不動產,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
以上變數都是在醫師以控股公司架構,規劃個人資產佈局時,需多所考量的稅賦風險與疑慮。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控股公司在醫師節稅架構上的運用解析】...more
【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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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以現金方式撥放受僱醫師薪資的態樣,常見於診所的經營模式之中,然而,診所以現金袋支付受僱醫師薪資之時,仍應留意以下的事項,避免違法或非稅的風險產生:
一、診所仍應善盡扣繳申報責任
即便診所以現金袋的方式,支付受僱醫師每月薪資,診所仍應善盡扣繳申報的義務:
(一)每月之月薪:應依薪資所得稅額表查表稅金,或超過NTD4萬預扣5%稅金。
(二)非每月領取的獎金與補助款...等:若逾薪資所得稅額表無撫養的起扣級距,亦應預扣5%稅金。
診所若以其他方式支付受僱醫師薪資,包含:禮券、提貨券、虛擬貨幣、車輛、3C產品、黃金與珠寶、名錶名酒...等,診所仍應善盡扣繳申報的義務;故需請受僱醫師先回繳應預扣的稅金,診所代為繳納國庫之後,再將實物交付受僱醫師;若診所應扣繳卻漏未扣繳、應申報卻未有申報,將產生相關罰則。

二、診所仍應依合規之級距納保
即便診所以現金袋的方式,支付受僱醫師薪資,相關受僱醫師的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退金提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診所仍應依勞動力獲得的對價與經常性的給付,計算平均薪資,以正確的投保級距,為受僱醫師納保,以避免損及受僱醫師的權益;若診所未依規投保的話,也會產生低報的相關罰責。
三、診所應多斟酌非稅風險
以現金方式支付受僱醫師薪資的動心起念,是診所在啟動該模式之前,應慎思再三的關鍵;為何不使用方便的轉帳或匯款方式撥補薪資?該動心起念的原點,可能存在著稅務洗錢、現金失竊...等的非稅風險,這是診所在展開現金付薪之前,應該多所斟酌的核心問題。
而受僱醫師在取得現金薪資之後,也應該留意下幾項關鍵:
一、依法申報與繳納個人綜所稅
無論是否有診所的扣繳憑單,收取現金即有所得,受僱醫師仍應於個人綜所稅申報時,自行依法完成申報與納稅;受僱醫師若漏未申報現金薪資之所得的話,除將影響未來需財力證明的貸款或移民需求之外,漏未申報稅負亦有相關罰則。
二、洗錢防制與高頻帳戶通報疑慮
受僱醫師將現金薪資,鉅額存入金融帳戶、購置金融商品之時,亦會面臨金融機構洗錢防制檢視與通報,以及高頻帳戶通報財政部...等的風險。
是故,規劃受僱醫師薪資之時,仍應以合法為前提,以顧及勞僱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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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專章,望文生義即股份可用章程限縮轉讓的自由度,而限縮的方式,需於章程之中,清楚載明,例如:需所有股東同意才能轉讓股份,或至少2/3股東同意才能轉讓...等。透過股份閉鎖的特性,可以達到以下效益,包含:
1.可防止股份轉讓給競爭對手
2.可防止相對稀釋既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3.可鞏固經營團隊的營運穩定度
4.可避免公司股東會,滲入既有股東不想納入的成員
是故,新創事業,甚至是家族事業,多所會考量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經營,但也由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沒有轉讓自由度,因此,閉鎖性結構的公司,股東人數有法規的上限,亦無法公開發性。
但以投資者的角度觀之,如果投資一家有前景的新創公司,但股份卻不能在適當時機出售,以賺取資本利得,對於投資者而言,可能會在投資當下有所躊躇,甚至嘎然而止,反而不利於資金的募集。
然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閉鎖效益,並非牢不可破,只要透過間接持股的架構,即可破解閉鎖的功效;例如:
某甲股份有限公司,先設立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再投資丙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即便丙公司屬閉鎖性的公司,僅閉鎖丙公司的股份,並不影響乙(股)公司的股份轉讓;故甲(股)公司仍可在適當時機時,出售乙(股)公司的股份,以賺取資本利得。
然而,對於丙閉鎖性(股)公司而言,將會產生閉鎖不全的瑕疵,這是新創事業在規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之前,需再為考量的閉鎖破口。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新創科技事業的營運與財稅攻略】...more
【公司設立、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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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是一種通知的責任,原則上,只要是有統一編號的組織,給付境內稅務居民且達到一定門檻以上,都有協助稅務單位:預扣稅金、次月十日完成繳納,並在隔年一月完成申報的責任;若沒有達到起扣門檻,雖然不用做『扣』、『繳』兩道程序,但仍有申報的義務,因此,扣繳申報,可說是『扣』、『繳』與『申報』三個動作的總稱;假若,給付境內所得給境外稅務居民的話,則沒有門檻,且要在給付之日起,十天之內,完成『扣』、『繳』與『申報』三個動作。
如果能溯源去要求給付機構,必須提供給付境內所得來源的去向,才有機會找到所得者個人,是否有誠實申報個人稅賦的軌跡;因此,我們將給付方稱作為『扣繳義務人』,這是一項義務與責任,若給付單位未盡到該項義務,將會產生相關的罰則。
而當給付單位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該項支出才能作為其營所稅(所得稅)上的抵扣權利,故給付單位若不希望營所稅(所得稅)多繳或溢繳,理應都會盡到扣繳申報的責任。
同時,透過扣繳申報的資訊,勞健保局也會同步勾核,給付單位對其員工的社會福利保險(就保、災保、勞保、勞退金提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是否合規;若扣繳申報的給付金額高,但是勞健保的納保級距低,其原因為何?業者通常都會回覆『因為有給獎金』,但這樣的回覆,會有以下兩個應留意的變數:
一、給付報酬是否符合獎金的定義
所謂獎金,乃指具獎勵性質但無關勞動力對價的恩惠給付,如:三節、紅利...等;若為業績獎金、績效獎金,實為應納入就保、災保、勞保、勞退金提繳、全民健保納保級距的平均工資。
二、給付報酬是否有代扣二代健保的義務
若確實為高額獎金、兼職所得、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的扣繳申報資訊,雖然,無關乎就保、災保、勞保、勞退金提繳、全民健保,但若未善盡二代健保扣費義務的話,給付企業仍會產生相關罰則。
是故,我國目前的扣繳申報資訊,與勞健保的納保資訊,已高度密合在一起,給付單位除應留意扣繳申報義務之外,也要留意勞健保的納保是否符合法規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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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是新創事業長期留才、規劃報酬的常用技巧;透過員工認股的制度,可讓持有股份的同仁,與公司的成長休戚與共,除了能讓員工享有公司獲利成長下的股利,獲得薪資報酬以外的回饋,也可能讓員工懷抱著未來公司上市(櫃)的夢想,願意多給公司一些成長的時間、期待的空間。
然而,新創科技業者在準備讓員工持有股份之前,有幾個關鍵點,可能是業主需要預先思考的:
一、嚴審公司治理的法遵原則
當員工認股之後,業主更要謹守財務資訊公開透明與嚴謹的公司治理原則,畢竟,員工成為股東之後,其身份將更為多元,既是員工又是股東,此時,業主更要謹守分際,平時為雇傭關係(董事對員工)、股東會時則轉為委任關係(股東對董事),故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應盡注意事宜之外,也需以公開透明的財務資訊對所有股東(包含認股之後的員工)負責。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重大事項都需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董事任期屆滿即須改選,在股東常會由股東(包含認股之後的員工)共同承認報表再行盈餘分配決議...等,即便是行禮如儀,業主都需擺脫一人說了算的決策習性,謹遵公司治理的應有程序。


二、員工認股的相關合約需完善
依據公司法§163的規定,公司股份完全自由轉讓,故當員工離職時,原則上,無法要求員工必須放棄,或移轉其手上的股份或股權;即便公司與員工有預先立下契約,但實務上,亦有契約無效說、契約有效說,各自不同的結果。
但至少可確定的是,在規劃員工認股制度時,合約必須方方面面都要有所顧及,包含:依法限制轉讓的期限、未依合約移轉股份的民事責任...等,都需完善在合約內容之中。
三、員工可發動的股東權力
員工認股之後,亦具備股東的身份,因此,只要是股東,都可以查帳(公司法§48、210),也可以再符合要件的情況下,發動要求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3),也可以將股份自由轉給競爭對手(公司法§163),如果,業主輕忽小股東能展現的威力,反而容易讓公司陷入營運的動盪。
營運的決策,有優勢有劣勢,就像一體的兩面,故當新創事業的業主,準備開始規劃員工認股制度之前,有時候也要問問自己,是否也已經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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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勞務,包含: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是境內提供境外使用的勞務,其營業稅率均適用零稅率,故在當期申報營業稅之後,都可在退稅限額之內,退還相關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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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的執業醫師,包含:受僱醫師、合夥(獨資)醫師;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應該由診所依據受僱醫師的平均薪資,為其納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退金,並投保全民健保。
然而,診所實質擁有者:獨資執業醫師或聯合執業醫師,乃屬診所的營運負責人,可自願加保職災保險、自願提繳勞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則上,應以最高級距,於自己的診所納保,但實際狀況,卻相對比較複雜。可分就以下狀況解析:
一、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的診所納保全民健保
(一)但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明

若診所屬當年度剛開業或剛復業,執行業務所得尚未結算,故在執行業務所得未明的情況下,可暫以每月45,800納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診所員工其納保勞退金提繳、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亦即:
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
Max(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

(二)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明確
當診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並完成申報之後,應在5月底之前,依該執行業務所得的金額,調整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並回溯自當年度3月起生效適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需自我審視並調整為:
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
Max(執行業務所得, 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
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未依據實際執行業務所得納保,且未調整全民健保投保級距而有漏繳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
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納保全民健保
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是以正職員工身份,於其他單位納保,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話:
在每年5月,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並依據出資比例配發執行業務所得時,診所負責人(扣費義務人)需先扣下執行業務所得(分配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申報。
若診所應扣未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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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股公司的名義,持有各項資產,如: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或不動產,可說是常見的投資架構;雖然,以控股公司持有各項資產,所需要衡量許多變數眾多,包含:
1.未實現評價損益,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的影響
2.實質課稅的原則,對盈餘穿透給股東的稅負風險
3.兼營應稅與免稅,對營業稅、營所稅的課稅變數
4.出售有價證券,對企業最低稅賦的影響
5.控股公司的費用認列與業務相關的疑慮
6.控股公司名下資產,對繼承或贈與的不利影響
7.控股公司投資海外商品,對稅賦上的不利影響
致使,許多高資產所得者,容易陷入控股公司架構的迷思;然而,若考量以控股公司名義直接投資私人診所,而非以醫療法人型態(醫療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營運的話,應可直接打消念頭。
其主要原因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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