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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7 週日 202523:20
  • 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對境外公司架構的影響

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已於高雄金融特區落腳,在政策面上,將既有的3O業務,包含:OBU、OIU、OSU,整合於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內,除了希望留住境內資金之外,更希望能吸引境外資金的挹注或回流;這項政策,對於以境外公司架構全球資產佈局的台商而言,是一項不錯的選項,在台灣專業金融一條龍的整合服務之下,既可活絡既有資產,亦可創造獲益。
再者,台商以境外公司架構申請OMU相關服務之時,亦應留意境外公司整體架構的穩定度與法遵規範;而針對境外公司架構,台商應留意以下三大關鍵,畢竟,以境外公司持有諸項OMU內的資產,若架構未能符合法規而崩解的話,相關OMU的金融資產,恐因境外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或無法延伸金融服務,而產生無謂的風險。
一、經濟實質法對境外公司架構的影響
台商常用於架構全球投資的境外公司,租稅天堂多所制定有『經濟實質法』;而境外公司若未依法進行經濟實質申報,或不符合經濟實質態樣的話,均會產生相關罰款;尤有甚者,境外公司法人恐有遭註銷的風險,進而危及境外公司所持有OMU的金融資產,故台商應審慎因應經濟實質法的申報要求,以確保投資架構的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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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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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5 週六 202423:33
  • CFC施行之後,投資越南架構的應有評估

 
CFC制度於2023年執行之後,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架構與佈局,也同步受到該法令的衝擊與影響,在該制度尚未執行之前,間接投資架構可以說是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標準模式,而以往常見的間接跳板,千篇一律幾乎多以像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塞席爾、馬紹爾群島...等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為主;畢竟,當盈餘匯出越南之後,只要盈餘持續保留在間接投資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產生稅負遞延的效果。
而當CFC制度執行之後,只要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公司的控制力過半,無關是否當年度配發股利,境外公司背後股東都須依法歸課該境外公司的盈餘,並誠實完成申報與繳稅的義務,是故,間接投資的效益是否蕩然無存;然而,從CFC制度預計上路至今,台商對海外投資(包含:越南)的相關公示資訊中,仍呈現多以間接投資為主的趨勢,並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變,其原因可能包含:
一、隱藏真實投資者身份
直接以台商名義投資海外,並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裝一下投資者的身份,以避免南進時的地緣政治影響,導致投資與資產持有上的動盪或變數。
二、利於股權移轉的彈性
若以台商名義直接投資越南公司並持有股份,若要出脫越南公司股份的話,變更程序相對比較繁複,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義投資越南公司的話,只要變更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即可完成實質投資架構的移轉,相對更為便捷快速。
三、CFC制度針對當年度盈餘
CFC制度,針對的是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歸課股東所為的規範,而當年度盈餘並非以會計準則之權益法,直接自帳上連動進行計算,而是以盈餘由越南公司匯出之後,進到境外公司之下,才開始進行CFC歸課的討論,是故,對遞延課稅的效益雖有衝擊,但並非全面性的影響。
當台商在投資越南公司之時,除應考量CFC制度對投資架構的影響之外,也應對越南當地的稅制多所瞭解,才能同時兼顧越南稅法、我國稅法上的相關規範,避免稅賦疑慮與風險的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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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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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4 週日 202400:36
  •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申報表填寫說明

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包含: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

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包含:英文名稱、設立國家、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等資訊,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
若不是個人的CFC,僅需揭露公司資訊、持股資訊即可,若是個人的CFC,即須再繼續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包含:
(一)CFC公司基本資料
(二)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
(三)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表,包含:
(一)CFC公司當年度損益、權益法下投資損益、已實現投資損益...等
(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

 
第三部分: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包含:
(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
(二)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
(一)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免填
第五部分: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包含:
(一)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視為實現值)
(二)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全數匯入金額
2.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
3.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三)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四)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換言之,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應謹遵以下規範:
一、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
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如: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份,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
二、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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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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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0 週日 202320:14
  • 勿以境外匯款,認定屬海外所得,恐產生錯誤申報風險

許多納稅義務個人,經常以為:從海外帳戶(OBU帳戶)匯入個人外幣帳戶,款項只要一年的加總數,不要超過NTD670萬,就不會有海外所得的問題。這樣的想法,容易產生錯誤申報的風險。
實際上,是否屬於個人的海外所得,認定程序,大致上,會有幾項評估程序:首先,需先確定該筆款項是否為所得;若是所得,則須再確定是否屬於海外所得;一旦確定為海外所得,再進行申報程序。
一、是否屬於所得
若海外的匯入款,並不是所得的話,就無須申報,例如:返還或撤回投資股本、借還款、收回原始投資本金的部位,都不屬所得,故無申報的必要。
二、是否屬於海外所得
海外匯入款,若屬個人所得的話,則有依法申報的義務與必要;然而,其性質屬於海外所得,還是境內所得,兩者在稅負申報上的免稅額與適用稅率,有極大的差異。
(一)依個人勞務提供地判斷:
若個人的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境內,即便款項由海外匯入,仍屬境內所得來源;例如:Youtuder在台錄製影片上傳後的境外匯入分潤、境內顧問在台遠距諮詢後的海外匯入服務費、高階經理人受聘於外國公司在台上班獲得的月薪...等,都屬於所得稅法§8的境內所得來源,即便每月、不定期、不定額、零星的匯入個人帳戶,均屬境內所得,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的最高稅率為40%。
若能證明個人勞務提供地在境外的話,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要件:扣除額NTD670萬,最高稅率為20%。
(二)依個人投資所在地判斷:
若個人的投資標地與盈餘來源,是大陸公司股利、大陸房產交易、大陸股票獲利的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的規定,屬於境內所得來源,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的最高稅率為40%。
若個人投資標地與盈餘。源於其他地區的話,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要件:扣除額NTD670萬,最高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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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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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5 週六 202300:42
  • CFC制度,帶出股轉未申報房地合一2.0的稅賦風險


我國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稅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後,一旦股東持有低稅賦境外公司的股權,達到控制力逾半時,股東即須檢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報,包含:
1.持股結構圖
2.財務報表(經會計師財簽,或足資證明財報真實的文據)
3.當年度盈餘計算表
倘若境外公司當年度不符合豁免要件,包含:當年度實質營運,或當年度盈餘加總數未超過NTD700萬,盈餘即有向後穿透股東,致使股東須依法繳納稅賦的風險發生。
然而,CFC的申報文件,確有可能帶出境外公司股權移轉的前手股東,是否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查核風險,主要乃因台灣自2021年起,施行房地合一2.0制度,並將以下兩項要件,納入房地合一稅的規範之範圍,包含:
1.交易日前一年,直接(間接)持有境內外營利事業,且股權逾半
2.股權價值逾半為中華民過境內房地
當境外公司股東,移轉符合上述兩要件之低稅賦國家公司股權時,即視為房地交易,股東應在股權交易日起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是故,若轉出股東未依法完成申報的話,稅務單位即可透過:
一、前後年度的持股結構圖:掌握股權移轉的事實
二、前後年度的財務報表:確認股權價值逾半為境內房地
進一步掌握境外公司股東,是否藉境外股權移轉的方式,達到房地交易的效益卻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的稅賦。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房地合一2.0稅賦解析與說明】 ...more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
【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C1157OBU)】..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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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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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4 週三 202321:30
  • CFC制度:對境外公司投資理財的稅賦影響


台灣自2023年起,啟動CFC制度,舉凡對低稅賦國家之公司(下稱: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境外公司未符合豁免要件的話,股東即須按持股比率,依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直接計算股東的獲益並申報納稅;簡言之,CFC制度下的稅基,乃是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為主。
而所謂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乃指下述的恆等式:
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A-B+C+D-E
A.會計準則下的當年度損益
B.權益法下的投資收入
C.權益法下的投資損失
D.源於非低稅國的實質分配
E.源於非低稅國的實質損失
由上述恆等式的邏輯可知悉,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之中,已校正調整掉,尚未實現的權益法下投資收入(B),以及並未實現的權益法投資損失(C);僅針對已真實獲益的實質分配(D),以及已真實損失的認賠出清(E),進一步討論股東盈餘的穿透申報。然而,就該算式,我們可以再分就以下兩點,進一步評估:
一、僅調整權益法下的投資收入與損失
當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子公司的架構,純粹只是因為大陸子公司的當期獲益,而導致境外公司淨值的增加,並不會進到當年度盈餘來討論CFC是否穿透的範圍;除非,是大陸子公司,實質分配到境外公司的股利,才會進入CFC制度的討論範疇。
二、未調整市價法下的公允價值評估
然而,若台商透過境外公司投資金融商品,如:上市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在期末按市場價格,完成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評估,且獲得未實現評價獲益的話,這項未實現的評價獲益,將呈現在會計準則下的當年度損益(A)之中,反而直接影響到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導致股東稅賦的產生。
這對於以境外公司架構理財商品的台商而言,會是一個需要留意的關鍵。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C1157OBU)】..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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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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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0 週一 202223:16
  • 即便CFC公司適用豁免要件,仍須申報提供CFC相關資訊


台灣自2023年,全面啟動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之後,營利事業以及個人,併同其關係人,只要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確認該低稅負國家公司,為營利事業或個人的CFC公司。
雖然,CFC公司未必會產生營利事業或個人,稅負上的直接影響或衝擊,也未必會有適用穿透CFC當年度盈餘的要件,因為依據所得稅法第43之3條第一項,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第一項的規定,CFC公司只要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即可豁免適用CFC制度的穿透原則:
一、當年度CFC公司,符合實質營運的事實
二、當年度CFC公司,合計盈餘未達一定基準以上

然而,一經確認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符合CFC要件的低稅負國家公司,其仍須於營所稅、綜所稅申報時,填具相關資料,並提供該CFC公司,之所以符合以上豁免要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包含:
一、證明該CFC公司,確實於國外有辦公室、員工,且主動式收入逾90%以上,或
二、證明合計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確實未達NTD700萬。

是故,即便營利事業或個人,自評CFC公司應該不需穿透納稅,依據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疑義解答】第37題的指引,以及
二、【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疑義解答】第40題的指引

營利事業與個人,但仍需積極準備足茲證明CFC公司,確實適用豁免要件的相關文件,並依規定格式提供CFC公司的相關資訊。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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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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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4 週六 202223:32
  • CFC制度執行之後,對移轉訂價與關係企業融資的影響


自2023年起,台灣將開始落實所得稅法43之3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此乃租稅公平的一大轉捩點,一旦執行CFC制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或個人,只要對低稅負國家之公司的控制力逾半的話,該低稅國家的當年度盈餘,即需依據持股比例與期間,直接穿透至背後股東;若為法人股東即須申報營所稅,個人股東即須申報海外所得,以往透過低稅國家的遞延課稅效益,也將蕩然無存。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切入觀察,一旦所得稅法第43之3的CFC制度執行之後,可能也連帶影響到所得稅法43之1、之2的稅負效益,這對慣用境外公司與OBU架構的台商而言,必然產生稅賦衝擊。
一、反非常規移轉訂價
所得稅法第43之1條的規範重點在於:若營利事業以移轉訂價的營運模式,於關係企業留有利潤的話,必須合乎營運常規,亦即在關係企業所留存的利潤必須合理,也不得與常規交易相悖,否則稅務單位即可依常規交易調整。
然而,就台商常見移轉訂價的營運模式觀之,大部分台商於海外關係企業所留存的合理利潤,幾乎都留存於低稅賦國的紙上公司;是故,當CFC制度上路之後,依所得稅法第43之1條的規定,台商於低稅賦公司留存的合理利潤,也需依CFC制度的要求,併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直接依法申報稅賦。
二、反資本弱化
所得稅法第43之2條的規範核心在於:若營利事業向關係企業融資,且融資金額達到股東權益法定比例以上,營利事業所認列的利息費用有其上限,超限即剔除,不得於稅上認列為費用或損失;換句話說,營利事業支付關係企業的利息,僅有一定的成數,能在稅賦申報時認列。
然而,當台商向低稅賦國家的紙上公司融資之時,即便留存於紙上公司的利息收益,符合所得稅法43之2的規範,其也將因為CFC制度的上路,直接併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依法申報稅賦。
CFC制度的執行,對於台商常使用的境外公司與OBU架構,確實產生相當程度的衝擊,除非符合CFC制度的排除要件,否則台商應提早因應與調整架構,並依法完成申報,才能避免產生租稅風險。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more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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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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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6 週二 202200:12
  • 因應CFC制度時,所需申報資訊與應備文件


CFC制度將於2023年開始執行,第一次的申報時間將落在2024年5月,是故,當CFC制度落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亦或是個人,只要對低稅賦國家公司(下稱:低稅公司)的控制力過半,或具重大影響力時,除非低稅公司符合排除要件,否則都需以低稅公司當年度損益為稅基,依持股率與當年度的持有期間,認列營利事業的課稅所得額,以及個人的海外所得,並依法申報。
然而,因應CFC制度並進行依法申報之前,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都須先取得必要資訊,並備妥申報所需文件,以2024年第一次申報為例,應包含:
一、直接間接持股之結構圖
申報時,須計算控制力,或判斷是否具重大影響力
(一)2023/12/31,持股者直接、間接持有低稅公司的結構圖,或;
(二)2023/12/31,持股者及其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低稅公司的結構圖。
二、CFC公司的財務報表
(一)先備妥2022/12/11之前的會計帳證,並確認2023/1/1財務報表開帳數。
(二)申報2023年獲益:應備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稽徵機關認可的帳冊文據。
(三)申報2023年虧損:應備經會計師簽證財報,以申請虧損後抵十年。
三、認列CFC公司2023年損益之證明
(一)CFC公司的2023年投資收益表。
(二)CFC公司2023年轉投資事業之股東同意書,以確認盈餘分配數。
四、CFC公司的歷年虧損扣除表
因2023年為第一次的依法申報,是故,理應尚未能適用前期虧損後抵。
五、國外稅額扣抵之納稅憑證
經驗證後之外國納稅憑證,若符合抵扣要件的話,可抵扣之。
其他應備文件,則依法應齊全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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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0 週六 202223:27
  • CFC企業當年度盈餘是否已實現,是股東申報稅賦關鍵


台灣於2023年啟動CFC制度之後,低稅賦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下稱:CFC企業)當年若不符合排除要件的話,當年度盈餘即穿透至背後股東,而產生稅負申報的義務。基本上,所採行的概念,類似會計原則上的權益法觀念。亦即,當被投資公司(CFC子公司)認列獲益,投資公司(母公司)也將同步認列投資收入,同樣的,當被投資公司(CFC子公司)認列損失,投資公司(母公司)也將同步認列投資損失。
一、CFC制度施行前的申報關鍵
在CFC制度施行之前,若法人股東尚未收到盈餘分配金流時,即便依據財會準則在帳上認列CFC公司的投資收益,稅務申報時,仍予以遞延,產生了暫時性差異的稅賦效益。
換言之,在CFC制度施行前,法人股東的申報關鍵,乃是盈餘確實由CFC公司分配至投資公司時,始認列當年度法人股東的所得額,並進行稅賦申報。
二、CFC制度施行後的申報關鍵
在CFC制度施行之後,如果CFC公司未符合排除要件的話,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與虧損,即穿透至法人股東當年度所得額,並直接產生稅賦效益。然而,所謂的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指的是『已確實分配到CFC公司的盈餘』,而非僅依權益法認列在CFC公司帳上的損益。
舉例來說: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透過BVI的CFC公司,間接投資越南子公司。在此架構下,越南公司若當年度獲益,BVI的CFC公司、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帳上,即依權益法承認獲益;但如果越南子公司盈餘,尚未分配給法人股東BVI之CFC公司的話,CFC公司稅賦上的當年度盈餘就尚未實現,此時,則尚不會產生CFC公司當年度盈餘,穿透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討論;同理,虧損亦然,必須時BVI的CFC公司當年度已實現的虧損,才會討論CFC制度下,虧損後抵十年的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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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診所報稅:受僱醫師、合夥醫師所得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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