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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4 週日 202200:09
  • 境外已繳稅款,可抵扣境內營所稅的限額公式


當營利事業匯回所投資海外事業之盈餘時,若該盈餘已在當地納稅的話,所就源扣繳的稅賦,是可以抵扣台灣境內營所稅的,然而,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扣抵上限,不可超過加計海外盈餘之後,依台灣稅率計算所增加的稅額。
然而,就法規上的說明,或許較難以意會計算上的邏輯,我們用以下程序來做說明:
一、先驗證:境外已繳稅額=(A)
二、先計算:境內所得額*境內稅率=原本境內應納稅額 (B)
三、次計算:(境內所得額+境外所得額)*境內稅率=加計境外所得後的應納稅額 (C)
四、再計算:可扣抵境外已納稅負的上限(D)=Min(A, C-B)
五、最後算:當年度營利事業當年度國內實際應納稅額Tax=C-D
 

我們以下列的案例,進一步說明計算的方式:
假設一:境外扣繳稅率高
一、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5,000萬
二、境內營所稅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餘2,000萬,匯回時,來源國扣繳稅率30%
四、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CFC的低稅賦國家
計算:
A.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2,000萬*30%=600萬
B.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5,000萬*20%=1,000萬
C.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5,000萬+2,000萬)*20%=1,400萬
C.-B.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1,400萬-1,000萬=400萬
D=Min(A, C-B).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Min(600萬, 400萬)=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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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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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3 週六 202212:11
  • 香港公司稅賦:零申報、離岸收入豁免的差異


香港公司,經常在台商境外投資架構,或國際貿易營運操作上,扮演重要的關鍵角色,於2022年的現階段,香港仍採行屬地稅制的制度,僅針對在港收入課徵利得稅,離岸收入與境外收入則可豁免;但這項豁免報稅的利得,仍需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獲准後才能予以適用。
實務上,部分台商容易誤以為:既然離岸收入是豁免納稅,那稅賦申報即採行零申報即可,然而,這樣的申報模式,恐是錯誤的申報方式。事實上,零申報適用要件,與離岸收入豁免納稅,是不一樣的兩件事。
一、離岸收入豁免納稅的適用要件
香港公司的離岸收入,雖然豁免納稅,但仍應依法將公司帳冊與憑證,委由香港會計師進行核數與簽證,並於利得稅申報時,依法申請離岸收入豁免納稅,以取得香港稅務局的核准。而香港稅務局是否認可,納稅義務人聲明收入悉皆符合離岸的定義,由香港稅務局認定。
二、零申報的適用要件
利得稅採行零申報的適用要件,乃香港公司尚未展開業務時,才適用。亦即,香港公司的狀態形同停業中,才適用利得稅的零申報。
是故,若台商的香港公司,已處於正常的運作狀態,無關乎交易模式、商業金流都在香港以外的地區,仍應依法辦理會計師核數簽證,並於利得稅申報時,申請離岸豁免,而不應該逕自採行零申報。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香港公司:稅賦申報與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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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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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6 週六 202222:32
  • 香港公司利得稅的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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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台商經常透過香港公司架構海外投資佈局,或是營運國際貿易,然而,卻對香港的稅制,存在著刻板印象上的誤解,反而導致稅負上的錯誤申報或營運風險。
香港公司適用屬地稅制,於2022年的現階段,針對在港收入課稅,目前的適用稅率分為兩級制,如果利得稅的稅基不高於港幣200萬以內的話,適用稅率是8.25%,若超過港幣200萬以上,則適用16.5%。是故,需視香港公司最後的稅基,才有辦法計算應繳納的稅額。
一、不高於港幣200萬
例如:當年度香港公司的稅基為港幣100萬,且稅負寬減率70%,寬減上限是港幣2萬的話,應繳稅款: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100萬*8.25%=82,500 (適用稅率8.25%)
寬減稅額:Min(82,500*70%, 2萬)=20,000
應繳稅款:82,500-20,000=57,750
稅負寬減:每年可能不同
二、高於港幣200萬
例如:當年度香港公司的稅基為港幣500萬,且稅負寬減率70%,寬減上限是港幣2萬的話,應繳稅款: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
(一)不高於200萬的部分:200萬*8.25%=165,000 (適用稅率8.25%)
(二)高於200萬的部分:300萬*16.5%=495,000 (適用稅率16.5%)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165,000+495,000=660,000
寬減稅額:Min(82,500*70%, 2萬)=20,000
應繳稅款:660,000-20,000=640,000
稅負寬減:每年可能不同
其中,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在港同一集團的所有關係企業,僅能有一家適用兩段式稅率計稅,其他關係企業仍須適用單一稅率16.5%計稅。
再者,雖然香港採行屬地稅制,然而所謂在港收入的定義,乃是由香港稅務局個案認定,未必存在通則,若僅針對交易金流、派駐人力,來判斷香港公司當年度無在港收入的話,非常容易產生誤判,導致申報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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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OBU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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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6 週一 202222:09
  • 政策下的稅賦減免,仍須留意企業稅低稅賦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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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產業升級與培植的立場,政府在許多政策上,均給予企業相當多的稅賦減免優惠,例如:
一、產業創新條例:著重獎勵研發投資、扶植產業升級...等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鼓勵挹注研發、維護產業就業機會...等
三、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扶持重要產業、產業升級...等
其他政策上的稅賦減免,還包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等,均適度給予企業,在特定條件下,免徵營所稅的優惠。
然而,前述相關營所稅的減免,企業於適用之前,除須依法提出申請,以確認符合申請要件之外,尚須留意企業稅低稅賦的責任與設算。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的規範,當企業的課稅所得額,加計以下四大類所得額,產生企業基本所得額時,即須同時計算並申報企業的最低稅賦,包含:
一、停徵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證券交易所得。
二、免徵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範。
三、免納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範。
四、其他:
如:其他減免營所稅,或不計入課稅之所得額。
換句話說,企業須先依一般課稅所得額,計算原本應納稅額,得到TAX-A。
再將,一般課稅所得額+停徵+免徵+免納+其他減免,並調整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核定之損失後,得到企業基本所得額,再求算TAX-B。
最後,於兩者之中,擇其高者而繳之,即為 Max(TAX-A, TA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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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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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5 週日 202214:03
  • 無論申報方式為何,診所仍應設置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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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組織,故一般來說,在申報稅賦之前,需先充分掌握執行業務收入的全貌,扣除必要支出之後,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而私人診所,之所以應該設立帳冊,乃是依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範,其目的,在於保有執行業務所得組織,正確計算執行業務所得的記錄。
是故,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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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創業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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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6 週一 202119:41
  • 網紅經濟:直播主個人所得稅賦、二代健保


在疫情之下,面對面的機會被迫減少,正激發了電商交易與網路傳媒的興盛,新世代大量接觸網路的頻率與吸收資訊的習慣,也造就了許多當紅的直播主與網路名人(以下簡稱:網紅),快速地成為虛擬世界的意見領袖;當然,也為自己帶來豐沛的獲利與名氣,然而,直播主獲取報酬的同時,該如何申報個人綜所稅,則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直播主的個人收入來源,可以區分為境內與境外兩項,但這兩項收入的申報方式,均各有不同;然而,判斷個人收入來源的關鍵,並非匯款方式,而是收入的性質為何。若為個人境內所得的話,其適用的稅率則為5%~40%。
就國內直播主與網紅,其主要收入來源與性質判斷的話,屬於個人境內收入的可能性,相對居高;而就其個人境內收入來源分析的話,又可區分為以下數項:
一、業配與分潤
判斷廠商給予的業配或分潤報酬,究竟屬於個人收入中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收入,其主要關鍵在於:彼此間的合作關係為何?如果屬於聘僱關係的話,即屬薪資所得(兼職薪資),若屬委任關係的話,則屬執行業務收入。
兩項所得的差異在於:直播主個人薪資所得(兼職薪資),可扣除定額的薪資特別扣除額;若屬個人執行業務收入的話,則可以扣除必要成本費用。但直播主比較不需要擔心的是,這項收入多數由境內廠商給付,給付廠商亦會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故直播主個人在報稅時,都有扣繳資訊,可上網查調與確認。
同時,廠商(扣繳義務人、扣費義務人)在給付直播主個人報酬之時,也會依據以下門檻,辦理扣繳稅款與二代健保扣費:
(一)扣繳稅款
1.兼職所得:若為聘僱關係的話,廠商單次給付金額,若達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者,則扣5%,並代繳之。
2.執行業務收入:若屬委任關係的話,廠商單次給付金額,若超過NTD2萬,則扣10%,並代繳之。
(二)二代健保扣費
1.兼職所得:若為聘僱關係的話,廠商單次給付金額,若達到【基本工資】則扣2.11%(除非符合免扣費資格),並代繳之。同時,廠商也要自行繳納企業的二代健保之保險費。
2.執行業務收入:若為委任關係的話,廠商單次給付金額,若超過NTD2萬,廠商則須代扣費2.11%
,並代繳之;但給付報酬之廠商,是沒有企業二代健保之保險費問題的。
二、頻道點閱報酬
只要直播主與網紅的影片製播與勞務所在地於境內,無論款項是否源於海外平台給付的點閱報酬,均屬境內所得來源,列在其他收入項下;也由於這部份的海外匯入款,沒有扣繳資訊,直播主與網紅,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要主動將年度的個人總收入與總所得,自行依實列報。
另外,也因為這項收入,並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故直播主與網紅,不應以海外所得的方式申報這項收入。
三、開團網購
直播主與網紅自行開團,揪團訂購商品,依約交付訂購者,甚至經營起自有品牌之時,該買賣行為的所得與獲益,屬個人所得項下的一時貿易盈餘;這部份獲益,也沒有扣繳資訊,是故,直播主與網紅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也要主動自行依實列報。
前者,僅是就個人綜所稅的申報與繳納義務,進行討論與提醒;但若每月商品銷售營業額超過NTD8萬
(服務銷售營業額超過NTD4萬),直播主與網紅尚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跟進營業稅的申報事宜。
四、其他
其他無法歸類於前述各項收入,但屬直播主或網紅境內所得來源的話,直播主與網紅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也要主動自行依實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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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網紅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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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1 週日 202111:22
  • 網紅經濟:稅籍登記、商業登記,都需同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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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網路直播主,或是網路紅人(網紅),其個人交易為目的之營業額,超過月營業額門檻(銷售貨物達NTD8萬、銷售勞務達NTD4萬)的話,依法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例如每月開團銷售貨物達NTD8萬,或是每月收取業配或分潤達到NTD4萬,即有辦理稅籍登記的必要。
然而,這項規定很容易被誤以為,只要網紅個人交易營業額,不要超過月營業額門檻,就不需要擔心其他問題,也不需要擔心稅務疑慮;事實上,這樣的認知,可能不一定正確。
事實上,稅籍登記,僅是運行商業行為之前,眾多相關規定中的一項,而不是唯一;是故,無論是實體店面做生意,還藉由虛擬平台做電商,首先要釐清的第一點是:這項開團交易、業配分潤,是屬於個人營利收入,還是商業組織的營利收入?
一、屬於網紅個人收入
若屬網紅個人收入,且對外的品牌經營、形象包裝、購物網站...等運營,並沒有宣稱為類商業組織(例;某某商鋪、某某電商網、某某團購社、XX嚴選店...等)的話,僅需留意個人營利收入,是否超過月營業額門檻,且須同時關注營業稅、所得稅問題:
(一)未超過月營業額門檻
1.免辦理稅籍登記,未有營業稅疑慮
2.相關收益,仍須計入個人所得稅之內,並依法申報
(二)超過月營業額門檻
1.應辦理稅籍登記,處理營業稅事宜(免用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
2.相關收益,須計入個人所得稅之內,並依法申報
二、屬於類商業組織收入
如果電商收益、網紅品牌下的業配分潤,是以商業組織的型態(例;某某商鋪、某某電商網、某某團購社、XX嚴選店...等)為之,依商業登記法,須先完成商業登記,並同步完成稅籍登記。
(一)商業登記:
1.登記為行號
2.或登記為公司(有限、股份)
(二)稅籍登記:
1.行號,且月營業額未逾NTD廿萬,得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2.行號且月營業額逾NTD廿萬,或公司;則申請統一發票
(三)稅務申報:
1.免用統一發票:依核定營業額,每季繳納營業稅、每年再計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2.使用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行號,每年將營利計入個人綜所稅;公司,則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再由股東常會決議盈餘分配事宜。
是故,稅籍登記僅是電商網紅交易行為下,應注意的一項規定,並非唯一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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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網紅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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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3 週六 202121:40
  • 網紅:海外平台的分潤,該如何認列所得


疫情的影響之下,放大了宅經濟的規模,無論是居家瀏覽網路節目,亦或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商品,都創造了所多知名的網路直播主、網路紅人(俗稱:網紅),熱絡的電商交易與網路頻道,也為網紅帶來了豐沛的個人所得。
就網紅的獲益來源,大致上,可以區分為以下幾類:
一、海外影音、串流頻道平台的廣告分潤或頻道分潤
二、國內、境外廠商的代言收益或業配收益
三、網紅經營自有品牌的銷售交易或開團交易
四、粉絲的熱情捐助或贊助
五、其他無法歸類的收入
以上的各項收益,可能隨著網紅的個人知名度攀升而逐步發生,甚至同時都有多元獲取的可能;但其中,需要進一步釐清的,乃是海外影音平台,或海外串流影音頻道的分潤獲益。
許多直播主、媒體工作者、網路知名創作者,或音樂創作者,根深蒂固的以為:只要是源於海外影音平台,或海外串流頻道所給予的分潤,都算是海外所得。只要是海外所得,要超過NTD670萬,才有繳稅的義務。
事實上,海外所的的判斷方式,不是看匯款的來源,而是要看所得的真正性質:
一、所得性質的判斷,以勞務提供地,為主要的判斷依據
(一)境內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的規定,當直播地在台灣、後製處在台灣、上傳影音檔所在地也在台灣,即代表勞務提供重心在境內,是故,海外影音平台所給予個人的分潤,乃屬個人沒有扣繳憑單的境內所得,依法申報的適用稅率是5%~40%,並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性。
(二)海外所得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若所得性質,屬於海外所得的範疇,則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賦,若超過NTD670萬,則可能產生納稅義務。但符合海外所得的報酬,其勞務提供地必須在境外,例如:直播地、後製處、上傳檔案所在,及勞務提供重心在海外,所謂得的對價報酬,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
但依據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的,若為海外執行業務報酬,須舉證執行業務登記文件、收支損益報告;若為海外薪資所得,則須舉證聘僱合約、薪資明細證明,且都需要有所得來源地的納稅證明;若為海外其他所得的話,則須提供其他相關文件,是故,對於取得海外影音平台或串流頻道分潤的個人而言,該如何備妥舉證報酬為海外所得的相關文件?是一個需要妥適準備的關鍵。
二、以商業組織獲取境內境外利潤
月營業額達到門檻以上,依法必須完成稅籍登記與商業登記,然而,無論是以行號,還是公司,獲取前述網紅的相關利潤,完全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空間,海外所得僅限個人綜所範疇,無關於商業組織的營利所得。
是故,當網紅以商業組織獲取各項境內、境外利潤之時,營業稅、營所稅、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則為商業組織的申報義務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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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網紅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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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02 週五 202115:42
  • 扣繳申報:薪資扣繳的方式-境內居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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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之後,扣繳申報,可以切割成:扣、繳、申報三個程序,當給付金額超過法定門檻以上,給付方(給錢的組織),即有依法從給付給所得者的金額之中,代扣稅款並代為繳納給政府的責任,同時,亦肩負起將相關資訊通知主管機關的義務,因此,給付方又稱為扣繳義務人。
然而,在不同的聘僱態樣之下,針對境內居住民員工、非境內居住民員工的薪資扣繳,都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是故,薪資扣繳,可以說是扣繳程序當中,相對最為複雜的程序之一,以境內居住民為例,正職員工、兼職員工的薪資扣繳,亦有著不一樣的差異。
一、境內居住民的正職員工
(一)固定薪資
固定薪資,除了本俸之外,不論薪資明細為何,只要是常態固定給付的,都應算入固定薪資當中,包含:通勤津貼、通訊津貼、各項補助...等。而固定薪資的扣繳方式,又分為以下兩種:
1.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
當員工簽署『免稅額申報表』時,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所載金額,查表扣繳稅款,其最低起扣門檻為NTD84,500。
2.超過四萬即扣繳5%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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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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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30 週六 202022:58
  • 公司設立後,為何感覺沒賺多少錢,卻一直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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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之後,業主經常會有一種感覺:好像沒賺多少錢,甚至好像是虧錢的,但卻為什麼一直在繳稅?就我們的觀察,業主會有這種感覺的原因,大致上,可能可以歸類為以下兩種原因:
一、資金週轉上的壓力
當公司進貨時,雖已取得發票與憑證,然而,一旦出貨之後,當存貨所有權發生移轉之時,公司的收入即已產生;雖然,尚未收到客戶支付的貨款,然而,已開立發票請款的當下,就已經產生營業稅的銷項稅額與營業稅,同時,相對應的獲利,也將伴隨著營所稅的發生;同樣的,當公司已有盈餘,卻沒有足夠的金流可以支應盈餘分配的話,針對未分配的盈餘,也會產生5%的未分配盈餘稅。
是故,無論金流是否足以支應稅賦的負擔,業主都要負起納稅的義務,然而,企業並非虧損,按應計基礎制的財務報表來看,公司是獲益的;而是金流的不足,致使企業無法繼續正常運作下去,才會導致業主似乎沒看到銀行存款有明顯增加,每天都被資金週轉壓得喘不過氣,卻又不停在繳稅的感覺。,
二、財稅差異的超限剔除
企業依據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是故,公司的所有費用與支出都會依實入帳,然而,當企業依據稅法調整稅務申報資訊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範,在稅法上,有許多支出,均有法令上的限額,導致財務數字與稅務數字,產生永久性的不一致,例如:
1.財務上,可依定期盤存制入帳,但稅務上,卻需要帳證完整的永續盤存制。此時,成本資訊就可能產生財稅上的不一致。
2.若依定期盤存制入帳,存貨報廢或盤損,就無法在稅務申報時被承認與接受,此時,也會產生財稅上的不一致。
3.許多企業支出,在財務報表上,均已悉數入帳;然而,稅務申報上,卻有其上限,例如:差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折舊費用、捐贈、伙食費...等
費用,超過稅法上的限額,即要在稅務申報時剔除,此時,也會產生財稅上的不一致。
然而,財稅上的不一致,乃因國際會計準則與稅法規範上的不同而產生,此為制度上的既存事實,有賴業主進一步掌握與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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