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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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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3 週日 202408:16
  • 公司附屬 vs 個人經營之補習班、幼兒園稅賦差異

經營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等的補教事業,大致上,可區分為:非營利機構附屬經營、公司法人附屬經營,以及私人經營這幾大類,而其中又以私人經營的補教事業佔比最高。
而就稅賦的角度來看,公司法人附屬經營與個人經營之補教事業(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兩者在稅賦結構上,存在著些許差異:
一、經營活動的稅賦
(一)公司附屬:
以公司名義經營附屬補教事業之時,與教育相關的銷售額,依法免納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但若公司有他項應稅銷售額(5%),例如:銷售文具、授權教案著作權...等發生的話,公司則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需針對應稅、免稅比例,當期調整進項稅額,與免稅比例有關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營業稅的銷項稅額;但營業稅的概念,乃屬代收代付性質,故由消費者承受,而非公司的稅賦負擔。
(二)個人經營:
個人經營的補教事業,歸屬於個人執行業務暨其他收入範疇,且與教育相關的收入,無須課徵營業稅,但需課徵印花稅(0.4%);然而,印花稅的概念,是自行吸收,與代收代付的營業稅體系,有蠻大的相異。再者,如果私人補教事業有應稅銷售額(5%)發生,如:銷售文具、授權教案著作權...等時,亦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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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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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8 週一 202423:39
  • 補習班、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所得性質與二代健保


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除有正職老師帶班之外,在多元化的教學之下,亦會聘請鐘點老師負責才藝、運動、棋藝、音樂、語言...等的教學,而鐘點老師也會在各園所之間來回跑班。
然而,鐘點老師所獲取的報酬,應屬執行業務收入之稿費(9B),還是兼職薪資所得(50),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兩者在補習班的二代健保自負額與扣繳責任,以及鐘點講師個人二代健保扣費門檻與稅賦上的免稅額,都有不同的規範。
依據台財稅第14917號函之規定,鐘點老師的獎酬,究竟屬於稿費(9B),還是薪資所得(50),有著清楚的界定:
一、稿費(9B):
身分具針對性:專家、學者
講述具針對性:專題之演講
給付方扣繳責任:單次給付超過2萬,預扣10%稅金
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無
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單次給付達2萬,預扣補充保費
講師之所得稅:稿費(9B)一年18萬免稅
案例:幼兒園的園方,請大學教授,為幼兒家長舉行三小時的專題演講,分享學齡前兒童的心理成長
二、兼職薪資所得(50):鐘點費
身分不具針對性:授課人員(不受限於必須是教授或教員)
講述不具針對性:訓練班、講習會,或類似之活動
給付方扣繳責任:單次給付逾薪資扣繳稅額表之最低門檻,預扣5%稅金
給付方自繳二代健保:有;(給付薪資-受雇員工健保投保金額)*補充保費費率
給付方代扣二代健保:單次給付達基本工資,預扣補充保費
講師之所得稅:可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案例:幼兒園的園方,請跑班老師,定期每週三下午,教幼兒員學生下圍棋
由此可知,補習班、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報酬,應屬兼職薪資所得(50)居多。
再者,補習班是否需要為鐘點老師投保社會福利保險,包含: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保險、勞退金提繳,則需看補習班、幼兒園與鐘點老師之間的關係,是雇傭關係,還是委任關係而定,前者則須依法完成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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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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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6 週一 202400:17
  • 境內基金配息、贖回的個人所得認定與報稅

個人擁有共同基金時,其相關的收益來源,包含:持有基金的配息、贖回基金的利得,這兩項獲益來源;而個人所得來源的性質,也會因為基金發行機構的不同,以及基金連動投資標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就贖回境內基金而言
以境內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共同基金而言,個人贖回基金的資本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現階段是停徵的,故不會產生個人稅賦上的負擔。
二、就境內基金配息而言
但個人持有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基金所獲配之配息,個人所得的認定,就比較複雜,端視基金連結的投資標地為何,畢竟基金僅是一個集資平台,故所得認定仍需回溯源頭投資的標地而定,包含:
(一)基金連動境內標的
1.基金連動台灣境內股票,取得該股票配發之股利:分配個人配息,同營利所得,採行合併計算,或以28%稅率分離計算。
2.基金連動台灣境內短期債券、REITS,取得該商品配發之利息:分配個人配息,同短期票券、REITS的獲益,採分離課稅10%。
3.基金連動台灣境內存款,取得該存款之利息:分配個人配息,同個人存款利息所得。
(二)基金連動境外標的
1.基金連動台灣境外股票,取得該股票配發之股利:分配個人,為個人海外所得的營利所得。
2.基金連動台灣境外債券、公司債券,取得之利息:分配個人,為個人海外所得的利息所得。
3.基金連動台灣境外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出售之資本利得:分配個人配息,為個人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且若為境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可與不同類的海外所得,虧盈互抵。

(三)基金連動大陸標的
1.基金連動大陸股票,取得該股票配發之股利:分配個人配息,同個人境內營利所得。
2.基金連動大陸債券,取得之利息:分配個人配息,同個人境內利息所得。

3.基金連動大陸股票、大陸債券,出售之資本利得:分配個人,同個人境內財產交易所得。
故當個人取得境內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基金時,相關配息的所得認定,不會因為基金平台的干擾,而影響到所得的判斷,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應多加留意。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 ...more
【個人金融理財與投資之稅賦解析】..more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深度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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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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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5 週四 202423:47
  • 學校教師因研究所需而支付境外AI費用之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因為學術研究之所需,教師經常需借助境外AI的協助,蒐集研究所需的文獻,並仰賴境外AI的幫忙,做初步資料分析、文獻重點整理,然而,境外AI工具之費用,多由教師自行支付,但部分學校基於鼓勵教師投注研究的立意,同意教師可依支付之相關憑證,核銷該項境外AI工具之費用,作為獎勵教師研究、發表學術論文的鼓勵。
然而,當學校教師支付境外AI工具之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一、教師有營業稅的繳納義務
教師個人支付境外AI工具費,實屬引進境外勞務在台使用,故應自行繳納營業稅;畢竟,營業稅屬於消費稅的性質,自當由使用者負擔稅則。
二、學校核實返還教師款項應開立扣繳憑單
學校依據教師檢附境外AI工具費用之發票,核實返還款項之時,該款項的性質屬於補助款,應開立薪資扣繳憑單,由教師於個人綜所稅時,一併申報;若單次給付超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最低扣稅門檻的話,學校應該辦理扣繳。
許多教師誤以為這項款項,應屬學校的費用,與個人所得無關;然而,若是以教師個人名義支付境外AI工具費,且發票亦是以教師個人為開立對象的話,應屬教師個人所得無誤。
但若是以學校名義支付境外AI工具款,再轉交、開放給教師於研究時使用,而境外AI平台也是以學校為發票開立對象的話,該項費用的支付,才屬於學校的開銷;此時,則需進一步討論學校在支付境外AI平台費時的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支付境外AI平台費(服務費)之稅賦解析】...more
【支付外國企業(外國人)、跨境電商扣繳應注意事項】...more
【員工薪資扣繳、勞健保與二代健保扣費與申報】...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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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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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1 週四 202401:05
  • 三角貿易的誤判零稅率退稅之交易模式

 
三角貿易的類型,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居間介紹、買斷賣斷兩大態樣,再由兩大態樣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對於國際貿易而言,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的退稅機制,是一項重要的資金週轉來源,然而,並非所有三角貿易的交易模式,都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7的規定,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包含: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均符合零稅率的退稅要件;然而,判斷的關鍵,並非僅由金流是否由國外匯入來斷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營業稅法§7的要件定義。過去經常發生,與三角貿易有關之零稅率適用要件的誤判態樣,包含:
一、境外買斷賣斷交易誤判為與外銷有關的居間介紹
若買方、賣方雙方均在境外,國內貿易商無須負擔交易商品的瑕疵與風險之責,國內貿易商純屬居間介紹,由買賣雙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時,貿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國內提供、國外使用的外銷勞務定義,其所收受的境外匯入佣金或匯入匯出的收付價差,均適用零稅率的營業稅退稅要件。
反之,若國內貿易商獨立向境外供應商買斷商品,並獨立轉銷售給境外客戶,且由貿易商負擔商品瑕疵與風險責任,僅商品是由境外產區直送境外客戶端,雖然國內貿易商亦有匯入匯出款的收付價差,但由於該批貨物未從台灣移運出境,不屬外銷貨物,而國內貿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間介紹的服務,以進銷存的買貨賣貨方式入帳,亦非屬外銷勞務,故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
二、與進口有關佣金誤判為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
國內貿易商協助境外供應商,順利供貨給國內另一買方後,其所獲取之境外供應商自海外匯付之佣金,實屬進口佣金,並不屬於國內提供、於國外使用的勞務,故不適用營業稅的退稅要件。
故三角貿易業者,若單以境外匯入款,作為適用營業稅之零稅率的退稅要件,容易產生誤判的狀況,不得不慎。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三角貿易之稅賦規劃與申報】...more
【營業稅解析與申報】...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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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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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31 週日 202319:54
  • 收取虛擬貨幣,無法作為外銷勞務的申請退稅證明

外銷勞務,包含: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是境內提供境外使用的勞務,其營業稅率均適用零稅率,故在當期申報營業稅之後,都可在退稅限額之內,退還相關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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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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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1 週五 202300:53
  • 企業代吸收境外AI服務費扣繳稅款的應注意事項



企業支付境外AI平台的服務費、勞務費,若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話,企業必須在給付之日起的十日之內,完成就源扣繳的程序;對給付企業而言,雖然原則上應該是源頭扣稅,但實務上,給付企業都被迫必須代為吸收稅金,且須全額到付,是故,處理支付境外AI服務費的方式,往往必須往上加乘。



舉例而言,當企業支付境外AI平台服務費100萬,且代為吸收就源扣繳的稅金時,若以就源扣繳稅率20%為例的話,其計算公式為:



支付費用=現金+20%就源扣繳稅金

X=100萬+20%X

X=125萬



換句話說,給付企業必須匯出100萬給境外AI平台,並在十日之內將25萬代繳納給國稅局,且完成申報作業。至此,給付企業須再多留意以下幾項關鍵:



一、帳面支出勢必增加

給付企業代為吸收稅金之後,原先企業的帳面支出將從原本的100萬,增加到125萬,故企業在編列相關支出預算時,需往上加乘,以避免超過預算估計值太多。



二、稅上未必有抵扣權

即便給付企業已代為吸收25萬稅金,然而,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0之規定,給付企業代為吸收的稅金,不能作為企業報稅上的損失或費用;故申報營所稅時,必須做稅上的剔除調整。
三、未代為扣繳之罰則
若企業認為,代吸收境外AI平台服務費就源扣繳稅金,既划不來又不能抵稅,鋌而走險而漏未辦理就源扣繳申報的話,一旦被查到,則將依所得稅法§114,就所應扣繳之稅金,最高處3倍罰款。
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支付境外AI平台費(服務費)之稅賦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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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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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2 週日 202318:48
  • 虛擬貨幣交易的所得認定時點

以虛擬貨幣交易的型態來看,其性質無論是財產交易所得,亦或證券交易所得,其類別無論是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其計算所得的時點,並不會因為所得性質或類別,而有差異。
而虛擬貨幣交易所得的認定時點,分為以下兩者:
一、出場結算法
此法的認列時間點,乃是:當虛擬貨幣還在交易所內,尚未匯入法定貨幣的帳戶之前,所得就不算實現,直到虛擬貨幣換成法幣(如:美金),並匯入法幣帳戶之後,所得才算實現,此時,再依據所得的性質與類別,進行申報與繳納。
換句話說,就算虛擬貨幣在交易所內已換回法幣,只要沒有匯出交易所,即便再換成其他類別的虛擬貨幣,也不會所得有實現。
二、發生時點法
此法的認列時間點,則是當虛擬貨幣換成法幣(如:美金)之後,所得即已實現;無論是否有從交易所,匯出到法幣帳戶,即應針對已發生且實現的所得,進行申報與繳納。
以兩個計算方法來看,出場結算法的所得認列時點,除了會晚於發生時點法之外,也容易產生漏未申報的違法風險,故目前稅務單位採行的所得認列方式,乃以發生時點法為主,一旦所得發生即應依法完成申報與繳納的義務。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虛擬貨幣的交易課稅解析】...more



【海外所得基礎解析】...more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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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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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3 週二 202300:56
  • 虛擬貨幣的交易,如何申報個人所得?

近年來,虛擬貨幣的交易,可說是相當熱絡且蔚為風行,然而,無論是透過境外平台交易,亦或是透過國內幣商交易,若交易產生獲益的話,即產生稅賦上的申報與繳納責任。
然而,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所得?首先,須先釐清以下兩個關鍵:一者,乃是所得性質;二者,即為所得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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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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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1 週六 202309:06
  • 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的查核風險


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若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33款的態樣,包含:企業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當期申報營業稅外銷適用零稅率的銷售額,可退還營業稅。
然而,也因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故企業容易忽略或漏未申報這項營業收入,導致營所稅漏報。但營業稅申報銷售額、營所稅收報營業收入,是兩項不同的申報事項,故即便未於當期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不會有營業稅漏未申報的罰則,只是無法適用零稅率而退還進項稅額。
然而,營所稅漏報營業收入是事實,有收入就有申報繳納所得稅的責任,恐產生營所稅漏報的罰則;一般查核漏未申報該項外銷營業收入的方式,包含:
一、比對海關外銷申報軌跡
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海關貨物移運的軌跡,是故透過比對海關申報外銷的記錄,即可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二、比對外匯收款記錄軌跡
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銀行收取外匯的金流軌跡,是故透過比對銀行水單的收款記錄或外匯總歸戶的軌跡,即可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三、比對營所稅申報的匯兌損益
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銀行收取外匯的存款記錄,是故透過比對營所稅申報書上的匯兌損益,即有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故即便外銷的銷售額未有申報或事後補申報,仍應誠實於當期營所稅申報時,納入該外銷的營業收入,避免產生漏未申報的罰則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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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進銷、營所稅收支差異解析與申報】...more


【營業稅進銷、國際貿易業的稅賦申報與規劃】...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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