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XNET Logo登入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02)8661-8603

跳到主文

我們的部落格,分享公司設立、境外公司OBU、創業應注意的事項,也提供各項關於稅賦申報、節稅規劃的資訊,同時分享關於勞健保、二代健保與人事有關的專業內容,透過線上的交流,與朋友們分享我們的心得。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 相簿
  • 部落格
  • 留言
  • 名片
  • 10月 01 週六 202207:08
  • 網路賣家應留意,金融機構對個人高頻交易帳號的申報


網路銷售商品的電商或賣家,如果每月營業額超過NTD8萬以上(勞務則為每月NTD4萬),即需辦理稅籍登記;但若每月營業額未超過NTD20萬,則以核定銷售額的1%,依法繳納營業稅。倘若月營業額超過NTD20萬的話,則需使用發票,並依法申報營業稅。
然而,實務上,稅務主管機關,如何掌握網路賣家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呢? 除了透過買方舉報之外,金融機構的協力,也是一種常見的渠道。
一、銀行因應稅務洗錢風險防制實務參考
依據該實務參考中的稅務洗錢風險警示指標:商業交易透過個人帳戶進行,卻無合理理由,即應提高警覺,持續監控,甚至通報。
是故,當網路賣家的個人帳戶,出現疑似商業交易的金流進出,金融機構基於職責,本應進一步辨識,並評估稅務洗錢的風險。


二、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依據作業規範第二條的規定,當個人帳戶存轉匯入金額,一年累積達NTD240萬,且該年度中,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時,金融機構即須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稅務機關也有機會,進一步掌握個人是否從事交易,但尚未依法完成稅籍登記的軌跡。
是故,當網路賣家的銷售總額,已達國稅局要求的稅籍登記門檻,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網紅與電商課稅解析與說明】...more
【
一人企業的創業與營運完整攻略】...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

  • 個人分類:網紅報稅
▲top
  • 7月 26 週一 202119:41
  • 網紅經濟:直播主個人所得稅賦、二代健保


在疫情之下,面對面的機會被迫減少,正激發了電商交易與網路傳媒的興盛,新世代大量接觸網路的頻率與吸收資訊的習慣,也造就了許多當紅的直播主與網路名人(以下簡稱:網紅),快速地成為虛擬世界的意見領袖;當然,也為自己帶來豐沛的獲利與名氣,然而,直播主獲取報酬的同時,該如何申報個人綜所稅,則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直播主的個人收入來源,可以區分為境內與境外兩項,但這兩項收入的申報方式,均各有不同;然而,判斷個人收入來源的關鍵,並非匯款方式,而是收入的性質為何。若為個人境內所得的話,其適用的稅率則為5%~40%。
就國內直播主與網紅,其主要收入來源與性質判斷的話,屬於個人境內收入的可能性,相對居高;而就其個人境內收入來源分析的話,又可區分為以下數項:
一、業配與分潤
判斷廠商給予的業配或分潤報酬,究竟屬於個人收入中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收入,其主要關鍵在於:彼此間的合作關係為何?如果屬於聘僱關係的話,即屬薪資所得(兼職薪資),若屬委任關係的話,則屬執行業務收入。
兩項所得的差異在於:直播主個人薪資所得(兼職薪資),可扣除定額的薪資特別扣除額;若屬個人執行業務收入的話,則可以扣除必要成本費用。但直播主比較不需要擔心的是,這項收入多數由境內廠商給付,給付廠商亦會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故直播主個人在報稅時,都有扣繳資訊,可上網查調與確認。
同時,廠商(扣繳義務人、扣費義務人)在給付直播主個人報酬之時,也會依據以下門檻,辦理扣繳稅款與二代健保扣費:
(一)扣繳稅款
1.兼職所得:若為聘僱關係的話,廠商單次給付金額,若達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者,則扣5%,並代繳之。
2.執行業務收入:若屬委任關係的話,廠商單次給付金額,若超過NTD2萬,則扣10%,並代繳之。
(二)二代健保扣費
1.兼職所得:若為聘僱關係的話,廠商單次給付金額,若達到【基本工資】則扣2.11%(除非符合免扣費資格),並代繳之。同時,廠商也要自行繳納企業的二代健保之保險費。
2.執行業務收入:若為委任關係的話,廠商單次給付金額,若超過NTD2萬,廠商則須代扣費2.11%
,並代繳之;但給付報酬之廠商,是沒有企業二代健保之保險費問題的。
二、頻道點閱報酬
只要直播主與網紅的影片製播與勞務所在地於境內,無論款項是否源於海外平台給付的點閱報酬,均屬境內所得來源,列在其他收入項下;也由於這部份的海外匯入款,沒有扣繳資訊,直播主與網紅,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要主動將年度的個人總收入與總所得,自行依實列報。
另外,也因為這項收入,並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故直播主與網紅,不應以海外所得的方式申報這項收入。
三、開團網購
直播主與網紅自行開團,揪團訂購商品,依約交付訂購者,甚至經營起自有品牌之時,該買賣行為的所得與獲益,屬個人所得項下的一時貿易盈餘;這部份獲益,也沒有扣繳資訊,是故,直播主與網紅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也要主動自行依實列報。
前者,僅是就個人綜所稅的申報與繳納義務,進行討論與提醒;但若每月商品銷售營業額超過NTD8萬
(服務銷售營業額超過NTD4萬),直播主與網紅尚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跟進營業稅的申報事宜。
四、其他
其他無法歸類於前述各項收入,但屬直播主或網紅境內所得來源的話,直播主與網紅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也要主動自行依實列報。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LINE OFFICE-S.jpg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

  • 個人分類:網紅報稅
▲top
  • 7月 11 週日 202111:22
  • 網紅經濟:稅籍登記、商業登記,都需同步留意

LINE OFFICE-S.jpg

當網路直播主,或是網路紅人(網紅),其個人交易為目的之營業額,超過月營業額門檻(銷售貨物達NTD8萬、銷售勞務達NTD4萬)的話,依法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例如每月開團銷售貨物達NTD8萬,或是每月收取業配或分潤達到NTD4萬,即有辦理稅籍登記的必要。
然而,這項規定很容易被誤以為,只要網紅個人交易營業額,不要超過月營業額門檻,就不需要擔心其他問題,也不需要擔心稅務疑慮;事實上,這樣的認知,可能不一定正確。
事實上,稅籍登記,僅是運行商業行為之前,眾多相關規定中的一項,而不是唯一;是故,無論是實體店面做生意,還藉由虛擬平台做電商,首先要釐清的第一點是:這項開團交易、業配分潤,是屬於個人營利收入,還是商業組織的營利收入?
一、屬於網紅個人收入
若屬網紅個人收入,且對外的品牌經營、形象包裝、購物網站...等運營,並沒有宣稱為類商業組織(例;某某商鋪、某某電商網、某某團購社、XX嚴選店...等)的話,僅需留意個人營利收入,是否超過月營業額門檻,且須同時關注營業稅、所得稅問題:
(一)未超過月營業額門檻
1.免辦理稅籍登記,未有營業稅疑慮
2.相關收益,仍須計入個人所得稅之內,並依法申報
(二)超過月營業額門檻
1.應辦理稅籍登記,處理營業稅事宜(免用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
2.相關收益,須計入個人所得稅之內,並依法申報
二、屬於類商業組織收入
如果電商收益、網紅品牌下的業配分潤,是以商業組織的型態(例;某某商鋪、某某電商網、某某團購社、XX嚴選店...等)為之,依商業登記法,須先完成商業登記,並同步完成稅籍登記。
(一)商業登記:
1.登記為行號
2.或登記為公司(有限、股份)
(二)稅籍登記:
1.行號,且月營業額未逾NTD廿萬,得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2.行號且月營業額逾NTD廿萬,或公司;則申請統一發票
(三)稅務申報:
1.免用統一發票:依核定營業額,每季繳納營業稅、每年再計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2.使用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行號,每年將營利計入個人綜所稅;公司,則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再由股東常會決議盈餘分配事宜。
是故,稅籍登記僅是電商網紅交易行為下,應注意的一項規定,並非唯一的規範。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8)

  • 個人分類:網紅報稅
▲top
  • 7月 03 週六 202121:40
  • 網紅:海外平台的分潤,該如何認列所得


疫情的影響之下,放大了宅經濟的規模,無論是居家瀏覽網路節目,亦或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商品,都創造了所多知名的網路直播主、網路紅人(俗稱:網紅),熱絡的電商交易與網路頻道,也為網紅帶來了豐沛的個人所得。
就網紅的獲益來源,大致上,可以區分為以下幾類:
一、海外影音、串流頻道平台的廣告分潤或頻道分潤
二、國內、境外廠商的代言收益或業配收益
三、網紅經營自有品牌的銷售交易或開團交易
四、粉絲的熱情捐助或贊助
五、其他無法歸類的收入
以上的各項收益,可能隨著網紅的個人知名度攀升而逐步發生,甚至同時都有多元獲取的可能;但其中,需要進一步釐清的,乃是海外影音平台,或海外串流影音頻道的分潤獲益。
許多直播主、媒體工作者、網路知名創作者,或音樂創作者,根深蒂固的以為:只要是源於海外影音平台,或海外串流頻道所給予的分潤,都算是海外所得。只要是海外所得,要超過NTD670萬,才有繳稅的義務。
事實上,海外所的的判斷方式,不是看匯款的來源,而是要看所得的真正性質:
一、所得性質的判斷,以勞務提供地,為主要的判斷依據
(一)境內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的規定,當直播地在台灣、後製處在台灣、上傳影音檔所在地也在台灣,即代表勞務提供重心在境內,是故,海外影音平台所給予個人的分潤,乃屬個人沒有扣繳憑單的境內所得,依法申報的適用稅率是5%~40%,並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性。
(二)海外所得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若所得性質,屬於海外所得的範疇,則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賦,若超過NTD670萬,則可能產生納稅義務。但符合海外所得的報酬,其勞務提供地必須在境外,例如:直播地、後製處、上傳檔案所在,及勞務提供重心在海外,所謂得的對價報酬,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
但依據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的,若為海外執行業務報酬,須舉證執行業務登記文件、收支損益報告;若為海外薪資所得,則須舉證聘僱合約、薪資明細證明,且都需要有所得來源地的納稅證明;若為海外其他所得的話,則須提供其他相關文件,是故,對於取得海外影音平台或串流頻道分潤的個人而言,該如何備妥舉證報酬為海外所得的相關文件?是一個需要妥適準備的關鍵。
二、以商業組織獲取境內境外利潤
月營業額達到門檻以上,依法必須完成稅籍登記與商業登記,然而,無論是以行號,還是公司,獲取前述網紅的相關利潤,完全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空間,海外所得僅限個人綜所範疇,無關於商業組織的營利所得。
是故,當網紅以商業組織獲取各項境內、境外利潤之時,營業稅、營所稅、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則為商業組織的申報義務與範圍。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LINE OFFICE-S.jpg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

  • 個人分類:網紅報稅
▲top
1

個人資訊

Louis Chang
暱稱:
Louis Chang
分類:
財經政論
好友:
累積中
地區:

文章分類

  • 網紅報稅 (4)
  • 勞健保 (3)
  • 創業大小事 (35)
  • OBU境外公司 (12)
  • 稅務申報 (26)
  • 未分類文章 (1)

最新文章

  • 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對境外公司架構的影響
  • 診所與醫師查稅的八大爆點診所查稅
  • 公司附屬 vs 個人經營之補習班、幼兒園稅賦差異
  • 連鎖診所:向總管理公司支付諮詢費的應注意事項
  • 補習班、幼兒園之鐘點老師的所得性質與二代健保
  • 診所出資者,須具執業醫師資格-論投資人門檻與實務
  • 境內基金配息、贖回的個人所得認定與報稅
  • 學校教師因研究所需而支付境外AI費用之應注意事項
  • CFC施行之後,投資越南架構的應有評估
  • 診所結算申報之前的自我檢查與核對

熱門文章

  • (12,278)公司設立登記後,留意『股東往來』科目
  • (2,135)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後,經常被忽略的問題
  • (818)公司設立後,銀行印鑑是否一定要跟註冊登記印章一致
  • (651)中小企業現金增資前的應注意事項
  • (146)行號登記之後,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真的好嗎?
  • (47)成本認列方式的差異,對財報稅報上的影響
  • (19)營業稅申報,別忽略股利收入對進項稅額的不得扣抵影響
  • (7)境外已繳稅款,可抵扣境內營所稅的限額公式
  • (8)診所報稅: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純益應注意事項
  • (7)即便CFC公司適用豁免要件,仍須申報提供CFC相關資訊

文章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