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設立之後,是否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是許多營業人非常關注的問題。原則上,營業人有提出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權利,只要符合資格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稅務主管機關都會做出適當的裁量。
再者,月營業額低於法定規範的商家或店家,是可以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申請的,另外,與餐飲相關行業的店家,即便月營業額超過法令規範,也可嘗試提出申請,至於是否通過,則要看營業稅主管機關的裁量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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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在聘僱員工時,在員工就職的第一天就要依法投保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以外,在資遣員工時,也要特別留意程序問題。員工的非自願離職,應該依據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流程辦理,以台北市為例:
1.創業者在資遣員工前十日,應填妥通報名冊,並郵寄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盡到通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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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後,蓋印在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左上方欄位的,即是公司設立登記之印鑑,創業者往往會想知道,這登記印鑑是否一定要與銀行印鑑一致?是否可以在完成設立公司與公司登記後,刻製比較好的印章,作為開戶的開運印鑑?
印鑑本身,是一個通關的鑰匙,是故,登記事項表上的印鑑,是主管機關依之判斷是否該接受申請相關變更的依據;同樣的開運印鑑用在銀行端,也是銀行依之判斷是否可以接受提領款項或相關服務的依據,因此,用於登記註冊或是公司設立、登記公司所使用的印鑑,可以與開戶所用的印鑑不相同,這部份創業者當可自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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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外國公司或是外國人,投資台灣公司之前,依法均必須指派投資代理人,向投審會提出投資申請,依據指派人出具的授權書,投資代理人得在授權書的授權範圍之內,為投資者提出各項投資申請或變更申請;而投資代理人的資格,必須是在台灣境內有居所的自然人,通常多為領有居留證的外國人或是台灣人出任,而前面所提及的授權書,原則上,也需要經過台灣駐外單位的驗證。
在投資代理人資格尚存時,相關申請事宜仍由原投資代理人為之,然而,當投資代理人資格喪失時,包含:被解任、自行辭任、居留證失效、無行為能力...等情事發生時,外國公司或外國人就必須重新指派投資代理人,理論上,投資代理人授權書也需要重新驗證,才能由新的投資代理人具名提出相關申請事宜。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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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後,假若股東有意移轉持股時,應留意以下幾個關鍵: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設立未滿一年內,不得轉讓持股。
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股權或股份的移轉,不得低於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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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最容易忽略的問題,包含以下各點,這些通常是創業者在公司設立之後,經常容易疏忽的關鍵,我們可以將問題分成兩類來看:
販售之商品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97)

公司設立完成後,創業者可能會藉由租用車輛的方式來使用車輛。然而,有項關鍵值得創業者留意,當車輛屬於『資本租賃』時,租金發票是不能作為營業稅扣抵進項的。
而資本租賃的判定方式,未必僅依據租賃合約,當租賃期間的租金加總,其總金額超過車輛現值的90%時,即便合約簽署為『營業租賃』,都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實質為資本租賃』,當租金發票一扣抵,就違反營業稅法之規定,進而產生罰責,創業者不得不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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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後,當創業者以公司名義取得車輛時,應留意以下數項關鍵,並審慎評估是否以公司名義取得車輛:
車輛確實為公司使用,始以公司名義取得車輛。若為自用小客車,發票不能夠扣抵營業稅。自用小客車的取得成本,有折舊設算上的限額。若以租用方式取得車輛,應留意是『資本租賃』還是『營業租賃』車輛售出時,別忘了依法開立發票。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62)

外資母公司投資子公司於申請投資核准前,應留意投資代理人的資格。投資代理人乃是受託向主管機關提出投資申請、增資、撤資...等相關事宜的重要人員,該員必須由符合下述身份者出任:
1. 台灣人
2. 領有居留證的外國人
除具備上述身份者可以出任投資代理人外,其他人不能擔任投資代理人的職務。外資企業(母公司)在申請文件驗證之前,務必留意投資代理人的指派。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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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完成後,依法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之一年內,股份不得轉讓。因此,當創業者有意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滿週年內,移轉持股的話,須格外留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對於公司發起設立的責任,比一般股東要來得更重。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www.louischang.com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