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肆虐,越來越多企業,被迫採行遠距辦公或會議的方式,以維繫公司的勉強運作,咬牙苦撐,靜待疫情的結束,然而,即便是遠距辦公或會議,經理人仍有著競業與兼職上的法定限制。
所謂競業,乃是指經理人於與現職相同,或近似的產業,從事與現職相同或類似的職務與業務;而所謂兼職,乃指經理人於其他法人或組織,為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行為。
經理人受公司委任,替公司管理事務,本應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同時,經理人於管理公司業務的職務範圍內,即可能掌握企業的營業祕密與未來發展的重要關鍵;是故,依據
公司法第32條之規定與立法精神:
一、經理人不得於其他營利事業擔任經理人職務(不得兼職)。
二、同時,經理人也不能再經營同類業務(不得競業)。即便,經理人因為疫情的關係,被迫遠距在家辦公或居家會議,但這僅是工作場域上的異地辦公,而非經理人身份上有任何改變,是故,法令上的禁止競業與兼職的規範,仍然適用。
然而,要解除經理人於競業與兼職上的限制,並非不可能,例如:
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是文具用品製造,而A公司所投資的子公司:B公司,也從事文具用品製造,兩家公司只在產品定價與品牌經營上,做出必要的區隔。然而,某甲已在A公司為經理人多年,如今,A公司要求某甲,除了顧好A公司的工作之外,也要扛起B公司的營運大計,此時某甲就有可能同時遇到競業與兼職的問題。
為了讓某甲可以完成A公司所要求的職務責任,A公司必須依公司法第32條的但書規範,解除某甲在B公司的競業與兼職限制;同時,對於B公司而言,某甲也有競業與兼職的問題,是故B公司也要同時依公司法第32條的但書規定,解除某甲在A公司的兼職與競業限制,兩家公司對甲所為的必要法定程序,可說是缺一不可。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4)
外國公司可在台設立登記的各式組織,包含: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此三者在組織上的位階與結構,均各有不同;同時,三者在稅賦申報與繳納上,亦存在著部分差異。如同我們在【
公司設立流程-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各式組織】一文中曾討論,外資公司在台可以設立登記的公司組織,包含:分支機構、獨立個體,共兩類。故我們也分就兩類在稅賦上的差異,逐一分析。
一、分支機構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公司組織,包含:設立台灣分公司、登記台灣辦事處,其相關分支機構的公司登記資訊,都可在
經濟部商業司查詢,但稅賦申報問題,確有著極大的差異:
(一)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外資公司在台灣可以登記的辦事處組織,但由於台灣辦事處為費用中心,不得為營利行為,故並不存在獲利與盈餘之問題,僅需申報
營所稅與
各類所得扣繳即可。
(二)外國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外資公司登記台灣分公司,確為營利主體,在台可以從事營利行為,故稅務申報程序就相對複雜許多。台灣分公司應逐其申報的稅賦,包含:每期應申報的
營業稅,以及每年申報營所稅、各類所得扣繳。
也由於台灣分公司,乃屬外資總公司在台灣登記的分支機構,因此,當台灣分公司完成營所稅申報之後,剩餘利潤即如同從口袋取出,再放回身體,故性質上,乃屬利潤的返還,而非盈餘的分配。因此:
1.利潤返還並非盈餘分配,故不存在就源扣繳的問題。
2.利潤當期返還,不存在分配或保留問題,故亦無盈餘未分配加增的問題。
3.利潤返還之後,外國總公司再在其所處國家,再行課稅。
二、獨立個體台灣子公司屬【被投資者】,其位階與外資(母)公司之【投資者】,實屬彼此相互獨立的兩個體;再者,也因為台灣子公司為核准營利之組織,故其稅賦申報程序,與前述台灣分公司一致,包含:每期申報營業稅、每年申報營所稅與各類所得扣繳;而當台灣子公司年度完稅之後,剩餘子公司的盈餘是否分配,此即交付股東常會決議之。
(一)盈餘分配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盈餘即在基準日分配給境外(母)公司,同時,台灣子公司(
即扣繳義務人)即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
(二)盈餘保留若股東常會決議不分配的話,台灣子公司的盈餘即保留,而未分配的台灣子公司盈餘,則會在下一個年度,被額外加徵5%的稅賦。待未來股東常會做出盈餘分配的決議之後,台灣子公司(
即扣繳義務人)才會再產生就源扣繳的申報與稅賦義務。
(三)稅賦抵減的討論台灣子公司自行承擔的營所稅,實屬台灣子公司利潤的納稅義務,與境外(母)公司無涉;然而,當台灣子公司盈餘分配給外資投資者時,由扣繳義務人所代扣的就源扣繳稅款,可由外資投資者於其所處國申報稅賦時,抵扣之。若外資投資者的稅務所處國(Tax Resident),與台灣簽署有租稅協議的話,就源扣繳稅率亦有申請優惠的機會。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1)

目前的台灣公司設立流程並不複雜,但如果涉及外國公司投資(或營利登記)台灣各式組織的話,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與所需程序,會比一般境內居民更為複雜一些;而就外國公司能在台灣登記的各式組織來看,有【分支機構】與【獨立個體】兩類登記態樣可以選擇。以下,我們分就兩類公司設立登記的組織型態,逐一分析:
一、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外資公司可在台灣為設立登記的選項之一,在結構上,有點類似身體與口袋之間的關係,亦即:外國總公司為身體,而分支機構為口袋,口袋沒有法人的主體性,法人的主體是彰顯在外國總公司身上。
因此,分支機構並不存在有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公司章程...等公司設立登記文書的,該些文書乃隸屬於外國總公司,而不屬於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僅會有總公司所指派代表人之職位,代表人乃代表著外國總公司之負責人一職。
再者,外資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又可再細分為:可為營利行為、不可為營利行為,兩類組織。所謂:可為營利行為的分支機構,乃指外國公司在台灣登記分公司(Branch Company);而所謂:不可為營利行為的組織,乃指外國公司在台灣登記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ice),兩者的公司設立流程上的登記程序主管機關,均為
經濟部商業司。
(一)外國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可在台灣為營利行為,因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稅申報、營所稅申報,均與一般營業人相同;再者,若台灣分公司的
營業項目涉及特許事業的話,也要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
而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的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上,僅有代表人、經理人兩位。其中,代表人乃代表外國總公司,經理人則主管台灣分公司的經營,在公司設立登記程序上,兩個人可以由同一位擔任,亦可由不同人分任。
(二)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外國公司台灣辦事處,僅是費用中心,故辦事處不可以在台灣為營利行為,僅能在台灣聘用員工,為連繫、接洽、報價,並研擬市場進入可行性的研究。而在外國公司台灣辦事處的報備文件上,僅有代表人一職,代表人乃代表著外國公司之負責人。
二、獨立個體外國公司可在台灣投資獨立個體的型態,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但無論是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者都是獨立個體般的子公司(Subsidiary)架構;因此,被投資子公司的公司設立登記程序上,就會有股東名冊、董事名冊(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監察人一職)、公司章程...等,登記公司程序上的必備文書。
外國公司為母公司(投資者),台灣公司為子公司(被投資者),母子公司都是獨立個體,也因為多了一層投資與被投資之間的關係,因此,外國公司的投資核准事宜與子公司設立登記流程上,多了
經濟部投審會的管轄與把關。
而台灣子公司本身即可為營利行為,同樣的,若子公司營業項目,涉及特許事業的話,仍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先;再者,由於子公司本身是獨立個體,因此,在持有資產、登記所有權,以及融資程序上,會比前述的分支機構要多許多的彈性。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9)

公司設立之前,許多創業者常會思量:應該設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些創業者會從『規模感』的角度考量,以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大於有限公司,甚至認為股份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的升級版;事實上,這是一個刻板印象下的誤解,過去,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以及組成人數,均大於有限公司,故往往會有股份有限公司較具規模感的錯覺。
然而,在
公司法已取消資本額限制,並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組成人數之後,創業者應該回歸結構的適用性,來取決應該設立哪一種公司,或登記哪一類公司為宜。
Q1.股東在股權移轉之前,我有被知會到的必要?
Q2.僅有一個人為股東,且沒有其他合夥人的必要?
Q3.即便有合夥人,也多半是家族成員或至親?
Q4.假若其他股東想要移轉股權,我也會盡力先承受下來?請詳Q5.登記資本、實收資本的制度,其實並不重要?請詳Q6.股權是否輕易不會移轉,甚至根本不會移轉?請詳Q7.根本不會想要外聘董事,公司出資者,本身就該親力親為?
Q8.公司未來或可預見的未來,尚未有上市(櫃)的考量?
Q9.公司未有找外部者投資的預期或規劃?請詳若以上問題,您的答案『YES』居多的話,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會比較適合您的事業;反之,若『No』的答案佔多數的話,股份有限公司的結構則比較適合您。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3)
無論是設立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制度,亦或是登記境外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的資本架構,其在登記資本與實收資本上的核心精神,其實是一致的;在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概念之下,股東(Shareholder)擁有公司,並選任董事(Director)營運公司,故理論上,股東對公司具備所有權,而董事對公司則是擁有經營權。而設立公司的資本額,之所以會區分為登記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實收資本(Paid-in Capital)差異的原由,如下分述所示:
一、登記資本當董事營運公司所需要的資本,自然是向股東伸手;然而,若董事十年營運大計,預計需要的總金額是十億的話,要股東一口氣拿出十億,放在公司長達十年之久,可能會壓縮到股東的其他投資計劃。
故此時,股東在章程上,所做出一項對董事的承諾:股東承諾會拿出十億給董事,但目前董事若僅需要一億的話,股東就先集資一億給公司,待董事需要資金時,再陸續到位剩餘股本,採行分次到位(分次發行股份)的方式,陸續到位資本。前述股東在章程上所做出的承諾,即為登記資本,也稱為章訂資本,或額定資本;而股東實質到位公司的資本,則為實收資本。
二、實收資本資本實收的方式,可以是公司需要的資金、資產、技術、勞務,或是債權,但一旦資本確實均已到位,董事即辦理變更登記,並發行股本,故董事必須確定公司所需的資產均已到位,才能依法發行新股,且每次發行股份的價格必須一致。
也因為發行新股,必然稀釋既有股東的舊有股權,因此,董事發行新股時,必須先通知既有股東,讓既有股東得先依持股比例,儘先分認;若逾期未認購的話,才能洽特定人認購。換句話說,實收資本,亦可視為股東願意承擔的責任上限。
原則上,實收資本是不會減少的,除非個別股東退股,或集體股東減資(彌補虧損或退還企業過剩現金),否則實收資本在分次發行之下,會一直增加達到登記資本為止;若實收資本已達登記資本門檻,但公司尚須再增資的話,此時,就需要股東同意修改章程,以擴大公司章程上的登記資本,否則不得為之。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38)
公司設立後,許多創業者經常遇到一個問題,就是『我公司目前總價值是多少?一股值多少?』。事實上,若要精確回答這個問題的話,確實有些難度。然而,公司一股值多少,這個問題,可由幾個層面切入討論:
一、公司設立當下
公司設立時,如果公司沒有發行無面額股份的話,一股值多少這個數字,多半是指每股面額(Par Value);雖然,公司法第156條並未規定每股面額要訂多少,只要歸於一致即可,但約定俗成上,多半會比照上市(櫃)公司,以一股$10作為每股面額。
二、公司現下價值
公司經營多年之後,若盈餘都沒有分配,外加今年度的損益狀況,公司現下價值勢必已產生了變動;就以呈現公司當下狀況的資產負債表來看,當公司所有資產變現,清償所有負債之後,剩下來的股東權益,就是公司目前的淨值(Net Value);舉例來說,當公司的股東權益是300萬,而已發行股數若是10萬股的話,每股的價值即為$30,這是評估公司價值的方法之一,但並非唯一的方法。
三、買賣雙方共識下的價格
當買方完成盡職審查程序後,若認同賣方股份確實每股價值為$30時,雙方即針對此次供給方願意用多少錢出售股份,需求方是否願意承接,協商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價格(Price),當供給與需求達到平衡時,及成交。
因此,公司設立之後,目前價值是多少?一股值多少?相信交易雙方心中,都有一個衡量的準據。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
公司登記後,企業在年度營業期間,每期都有申報營業稅的義務,原則上,營業稅申報的時間,多落在單月的15日之前,須完成營業稅的申報程序。
而營業稅申報與計算的邏輯,主要是將銷售額當中,5%的銷項稅額,與可扣抵之進項當中,5%的進項稅額互抵;當銷項稅額高過進項稅額,當期即繳納營業稅,反之,當銷項稅額低於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則留抵下期。
舉例來說,當本期銷售額是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可扣抵的進項支出是800元(進項稅額40元),若無前期留抵的進項稅額,也無外銷貨物或勞務的話,本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10元(銷項稅額50元-進項稅額40元)。
雖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的規定,包含像是:非供本業、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支出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由此可知,能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支出,主要都是直接與本業相關的直接成本或是費用。
然而,當企業的收入來源,除了應稅收入之外,又有免稅收入的話,企業將面對一項慎難回答的問題:帶來收入的進項支出,有多少比例,是創造應稅收入,有多少比例,是用以支應免稅收入?帶來應稅收入的進項支出,其中5%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是合理的;然而,支應免稅收入的進項支出,其中的進項稅額,就不應該用來抵扣應稅收入的銷項稅額。
這種同時產生應稅收入、免稅收入的狀況,又以企業持有股權而獲配股利收入,是比較常見的。舉例來說,當今年度的應稅銷售額,是1,000元(銷項稅額50元),而免稅收入的現金股利,卻有1,000萬元時,可扣抵進項支出的800元(進項稅額40元),若全數扣抵銷項稅額的話,確實存在疑慮與爭議,畢竟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比例,相差非常懸殊。
若進項稅額全數扣抵銷項稅額的話,就有超額抵扣的問題,是故,若同時擁有免稅收入之股利的企業,公司登記後,每年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都需要針對【
免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稅收入)】,計算不得扣抵比率,並重新檢視該年度的進項稅額,是否有超額扣抵的問題,以依法回補繳納應納的營業稅,或調整留抵的進項稅額。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9)
以公司名義持有股份或投資股票,大致上,可以分成兩種型態,一種是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另一種,則是兼營投資業務的一般營業人;前者公司,僅有一項營業項目,即為一般投資業(H201010);而後者,則是除了一般營業項目之外,還兼營投資業務並持有股份。但無論是哪一種型態的企業,只要是以公司名義為投資業務的話,就需要考量以下數項變數與可能產生的稅賦問題,不可不慎。
一、持有
(一)所得稅法第14之3條:穿透原則下的實質課稅風險,對個人綜所稅的影響。
(二)商業會計法第44條:權益法下的價值連動或公允價值衡量,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賦影響。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兼營投資業務的法人,尚須考慮股利收入必須在最後一期調整進項稅額的不得扣抵比例調整。
(四)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股利收入之免稅所得所需承擔與稀釋的費用。
二、出售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證券交易所得需設算企業稅低稅賦的必要。
(二)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證券交易之免稅所得所需承擔與稀釋的費用。
由此可知,投資公司需要考量的面項,可說是非常多元且寬廣;若是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更需再三評估與思量。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歡迎加入粉絲團獲取即時資訊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7)

公司設立後,關於成本的計算,在會計學上的成本認列方式,最常使用的,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個是【定期盤存制】,另一個則是【永續盤存制】。兩者,對於成本的認列,有著不一樣的假設立場,遂也產生了財報與稅報上,不一致的可能狀況。
一、定期盤存制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7)

行號登記,是創業的選項之一,雖然登記行號的程序非常簡易,出資者只要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即可,然而,行號出資者(如同行號股東)的責任,卻遠比公司的股東來得高。其主要是因為,兩者在根本結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架構。
行號,如同是個人的營利化,行號即是個人,個人即是行號,因此,個人的責任是一輩子,那行號的責任,也就這麼的大。舉例而言,假若某行號訂購了一批電子產品存放在地下室,準備隔日銷售,即便地下室門口已安置防水閘門,業者盡了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但半夜狂風暴雨,導致水淹地下室,產品全泡爛而無法銷售,業主仍要負起全責,清償所有貨款。
但公司是法人,法人與個人是彼此獨立的關係,而股東是投資者,公司是被投資者,公司除了有被選任的負責人外,亦有其獨立的法人格,故當股東所投資的公司,其負責人已盡了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仍無法阻止存貨的損壞,導致公司無法營運而破產,股東的責任及以其出資額,為股東的最高責任上限。
行號與公司,有著根本上的不同,因此,創業者應就其事業的規模、對風險的評估與承受,選擇一個合適的組織,展開創業的第一步。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