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OFFICE-S.jpg
一旦公司資金不足或需要充實資本時,現金增資是其中一種常見的籌資方式,然而,對中小企業主而言,有兩項不得忽視的關鍵,值得業主多加留意,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的規定,當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
(一)必須保留不超過發行新股的10%,開放員工承購
(二)通知既有股東,依據持股比例,儘先分認
是故,即便有特定人想要增資公司,依法仍需待前兩項程序完成,且逾期股份未被認購後,始得為之。再者,當員工依據該法取得股份後,員工就同時具備股東的身份,既然員工也是股東,就必然享有股東應有之權利,包含:參與股東會決議(公司法§172)、提案權(公司法§172-1),或在符合條件且取得召集股東會權力後的召集權(公司法§173)...等身為股東的權益。
同理,既然員工同時也是股東,依法也不能在員工離職時要求員工轉讓股份或是收回股份;換句話說,即便員工在離職後已無員工的身份,但他仍是公司的股東,依法仍享有股東應有之權力,值得中小企業主多所留意。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中小企業主忙於衝刺業務,營運企業的同時,往往容易忽略財務資訊,及其能為業主提供的重要決策依據,有些不具財務背景的中小企業業主,在拿到財務報表或稅務申報資料時,經常發生不知道從何著眼、從何下手的困擾。
事實上,財務報表或稅務申報資料的分析,並不需倚仗複雜的計算,信手拈來的資訊,都能為業主帶來重要的決策資訊,也能協助業主迅速掌握經營成果與績效,幫 助業主做好未來經營的決策。就拿營業稅(401)申報書上的資訊來說,這張申報書上的重要資訊,至少就包含以下數項,包含:
1.經營期間:最近兩個月(若按期申報的話)
2.收入(A):依法已開立發票的銷售金額,或外銷的銷售金額
3.成本與費用(B):依法可扣抵營業稅的相關支出
從這張申報書,可讓業主約略掌握到的營運資訊,至少包含:
1.收入(A)
(1)累積本年度的各張申報書,可以掌握銷售業績變動趨勢
(2)比對去年或前年的同期申報書,可以掌握淡旺季變異
(3)可以比對本年度的業績目標達成率,以及目標達成進度
2.成本與費用(B)
(1)累積本年度各張申報書,可約略掌握直接成本變動趨勢
(2)比對去年或前年的同期申報書,可約略掌握成本管控狀況
(3)可以掌握預算執行績效
3.約略的本業獲利(A-B)
(1)可以大致上看出本業獲利能力
(2)可以大致上看出本業獲利趨勢
(3)可以比對出相較於以往各年度的獲利起伏
這些資訊,即便手邊沒有財務報表,都能即時提供業主經營決策上的直觀依據:
1.行銷預算或執行有用嗎?是否要增加行銷強度?
2.業績增長是否符合預期?是否有達成目標?
3.成本管控(特別是直接成本)是否需要立即改善?
4.營業額增加,但現金流量是否有跟上?可掌握企業週轉能力
5.存貨週轉狀況是否符合預期?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公司盈餘是否分配,對於股東而言,是一項艱難的決策。假若股東是多數的話,只能仰賴持股比例的高低,無論影響層面為何,皆由持股多數表決後定案,但如果股東就是自己的話,創業者往往忽略了盈餘分配的重要性,但不可諱言的,盈餘分配的決議,對股東個人來說,非常艱難。
假若股東決定分配,盈餘勢必導致個人綜所稅的增加,除此之外,無論發行現金股利,還是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都可能產生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負擔,這是股東在分配盈餘前,必經的決策拉扯。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投資者之所以會思考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可能不外乎兩個考量,一者乃是為了稅賦上的規劃,另一者則是為了資金上的彈性活絡,但我們提醒成立此類公司的操作者,務必在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之前,謹慎思考成立該類公司目的究竟為何,再者,成立該類公司之後的收益來源,是以持有的收益分配為主,還是買賣價差的資本利得為多?投資者應該預先概算,並釐清稅賦上的影響因素;倘若兩項收入都有可能產生的話,又以哪一類的比重相對為多呢?
針對投資公司的功能,我們約略分析如下: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2013年起,健保制度中,多了二代健保的新制度,原本依據薪資投保級距設算的健保費,多加計了一項補充保費。換句話說,健保費將由一般保費與補充保費,共同組成。一般保費的繳納方式與以往無太大差異,但補充保費的繳納方式、申報方式,就是扣費義務人的責任了,扣費義務人一般多為組織負責人(或企業負責人),因此,當公司支付以下款項給所得者時,扣費義務人就有協助所得者預扣補充保費,代繳給健保局後,並依法依時申報,包含:
一、高額獎金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公司設立之前,創業者應該妥善規劃好以下數點關鍵:
 
將獲利與營運模式,整個妥善規劃完整,莫要設好公司,才開始想該如何營利。這也是為何要做自己熟悉或是熱愛的事業主因,因為,這樣創業者才能儘速上手且面面俱到地多元考量。
確認營利行為與行銷模式並無違法之虞的問題,相關法規都要瀏覽一遍,並請教專業人士。
最好不要將營運的成敗或關鍵,如:人脈或供貨,技術或關鍵能耐,放在單一股東、單一供應商,甚至是單一員工身上,儘可能將上述的重要雞蛋分散在各個籃子當中,降低營運上的風險,並想好各項接替的備位方案,適時補位。
最好不要有借錢創業,成敗僅此一局的氣魄,僅可能以自有資金營運。
最好不要有『我一定會成功』的十足把握,僅可能讓自己多留進可攻、退可守的後路,例如:別讓生財器具只用在單一產品線或單一服務上,盡量讓資產與人員有多元運用的彈性。破釜沉舟而一戰定江山的成功機率,相對較低。
動作上作最十足的準備,心境上擬妥明確的停損點,但有陽光就有陰影,因此,盡可能面向陽光,儘可能看著樂觀的那一面,別往壞處想。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設立公司之後,公司就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依據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公司不得將資金借給股東或是其他個人,此點,相當值得創業者留意。創業者多半認為,公司是我的,我是公司的,因此,往往在忽略法令規範的情況下,任意向公司借出款項以供給股東個人使用,這是違法之作為,請創業者務必當心:無論任何理由,公司資金都不能借給股東或是任何個人,創業者違反該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起返還借款的責任,切記切記!!
 
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www.uniore.com
www.louischang.com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外人投資的程序,相對於一般公司設立程序,又更為複雜一些,主要關鍵在於:外人投資必須將過投審會的核准,才能進行投資,以符合法令上的要求,再加上,外人投資過程中,投資者身在國外,因此,許多程序上的配合,都必須考量時差、距離與機動性。經驗上,外人投資常見的關鍵有以下數點,乃投資者必須謹慎考量的核心:
 
外國法人100%持股,且未來被投資公司之負責人為外國人時,恐需安排前來台灣辦理被投資公司的籌備處開戶程序,以便匯入僑外資本。
未來被投資公司將聘用外國人時,被投資公司是否符合聘用外人之資格,是必須考量的關鍵。另外,延展的問題與資格,也是必須思考的核心。
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的文件,是否正確無誤,最好事前確認,以避免驗證錯誤文件。
指派投資申請代理人,是否符合代理人的資格,避免將錯誤指派的文件,送交駐外單位驗證,影響申請時間。
指派投資申請代理人的指派書所明載的授權範圍,是否夠充分,避免未來重驗證授權書的狀況發生。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商家設立之後,是否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是許多營業人非常關注的問題。原則上,營業人有提出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權利,只要符合資格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稅務主管機關都會做出適當的裁量。
再者,月營業額低於法定規範的商家或店家,是可以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申請的,另外,與餐飲相關行業的店家,即便月營業額超過法令規範,也可嘗試提出申請,至於是否通過,則要看營業稅主管機關的裁量與審核。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創業者在聘僱員工時,在員工就職的第一天就要依法投保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以外,在資遣員工時,也要特別留意程序問題。員工的非自願離職,應該依據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流程辦理,以台北市為例:
1.創業者在資遣員工前十日,應填妥通報名冊,並郵寄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盡到通知的義務。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LINE OFFICE-S.jpg
公司設立登記後,蓋印在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左上方欄位的,即是公司設立登記之印鑑,創業者往往會想知道,這登記印鑑是否一定要與銀行印鑑一致?是否可以在完成設立公司與公司登記後,刻製比較好的印章,作為開戶的開運印鑑?
印鑑本身,是一個通關的鑰匙,是故,登記事項表上的印鑑,是主管機關依之判斷是否該接受申請相關變更的依據;同樣的開運印鑑用在銀行端,也是銀行依之判斷是否可以接受提領款項或相關服務的依據,因此,用於登記註冊或是公司設立、登記公司所使用的印鑑,可以與開戶所用的印鑑不相同,這部份創業者當可自行決定之。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LINE OFFICE-S.jpg
當外國公司或是外國人,投資台灣公司之前,依法均必須指派投資代理人,向投審會提出投資申請,依據指派人出具的授權書,投資代理人得在授權書的授權範圍之內,為投資者提出各項投資申請或變更申請;而投資代理人的資格,必須是在台灣境內有居所的自然人,通常多為領有居留證的外國人或是台灣人出任,而前面所提及的授權書,原則上,也需要經過台灣駐外單位的驗證。
在投資代理人資格尚存時,相關申請事宜仍由原投資代理人為之,然而,當投資代理人資格喪失時,包含:被解任、自行辭任、居留證失效、無行為能力...等情事發生時,外國公司或外國人就必須重新指派投資代理人,理論上,投資代理人授權書也需要重新驗證,才能由新的投資代理人具名提出相關申請事宜。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