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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4 週日 202419:54
  • 閉鎖性(股)公司的閉鎖功效與投資者的視角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專章,望文生義即股份可用章程限縮轉讓的自由度,而限縮的方式,需於章程之中,清楚載明,例如:需所有股東同意才能轉讓股份,或至少2/3股東同意才能轉讓...等。透過股份閉鎖的特性,可以達到以下效益,包含:
1.可防止股份轉讓給競爭對手
2.可防止相對稀釋既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3.可鞏固經營團隊的營運穩定度
4.可避免公司股東會,滲入既有股東不想納入的成員
是故,新創事業,甚至是家族事業,多所會考量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經營,但也由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沒有轉讓自由度,因此,閉鎖性結構的公司,股東人數有法規的上限,亦無法公開發性。
但以投資者的角度觀之,如果投資一家有前景的新創公司,但股份卻不能在適當時機出售,以賺取資本利得,對於投資者而言,可能會在投資當下有所躊躇,甚至嘎然而止,反而不利於資金的募集。
然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閉鎖效益,並非牢不可破,只要透過間接持股的架構,即可破解閉鎖的功效;例如:
某甲股份有限公司,先設立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再投資丙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即便丙公司屬閉鎖性的公司,僅閉鎖丙公司的股份,並不影響乙(股)公司的股份轉讓;故甲(股)公司仍可在適當時機時,出售乙(股)公司的股份,以賺取資本利得。
然而,對於丙閉鎖性(股)公司而言,將會產生閉鎖不全的瑕疵,這是新創事業在規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之前,需再為考量的閉鎖破口。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新創科技事業的營運與財稅攻略】...more
【公司設立、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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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4 週四 202418:30
  • 新創事業:在員工認股之前的應注意事項

員工認股,是新創事業長期留才、規劃報酬的常用技巧;透過員工認股的制度,可讓持有股份的同仁,與公司的成長休戚與共,除了能讓員工享有公司獲利成長下的股利,獲得薪資報酬以外的回饋,也可能讓員工懷抱著未來公司上市(櫃)的夢想,願意多給公司一些成長的時間、期待的空間。
然而,新創科技業者在準備讓員工持有股份之前,有幾個關鍵點,可能是業主需要預先思考的:
一、嚴審公司治理的法遵原則
當員工認股之後,業主更要謹守財務資訊公開透明與嚴謹的公司治理原則,畢竟,員工成為股東之後,其身份將更為多元,既是員工又是股東,此時,業主更要謹守分際,平時為雇傭關係(董事對員工)、股東會時則轉為委任關係(股東對董事),故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應盡注意事宜之外,也需以公開透明的財務資訊對所有股東(包含認股之後的員工)負責。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重大事項都需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董事任期屆滿即須改選,在股東常會由股東(包含認股之後的員工)共同承認報表再行盈餘分配決議...等,即便是行禮如儀,業主都需擺脫一人說了算的決策習性,謹遵公司治理的應有程序。


二、員工認股的相關合約需完善
依據公司法§163的規定,公司股份完全自由轉讓,故當員工離職時,原則上,無法要求員工必須放棄,或移轉其手上的股份或股權;即便公司與員工有預先立下契約,但實務上,亦有契約無效說、契約有效說,各自不同的結果。
但至少可確定的是,在規劃員工認股制度時,合約必須方方面面都要有所顧及,包含:依法限制轉讓的期限、未依合約移轉股份的民事責任...等,都需完善在合約內容之中。
三、員工可發動的股東權力
員工認股之後,亦具備股東的身份,因此,只要是股東,都可以查帳(公司法§48、210),也可以再符合要件的情況下,發動要求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173),也可以將股份自由轉給競爭對手(公司法§163),如果,業主輕忽小股東能展現的威力,反而容易讓公司陷入營運的動盪。
營運的決策,有優勢有劣勢,就像一體的兩面,故當新創事業的業主,準備開始規劃員工認股制度之前,有時候也要問問自己,是否也已經做好準備。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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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8 週六 202320:27
  • 銀髮族:以行號創業時的應注意事項

少子化的問題,已成全球趨勢,再加上平均壽命的不斷延長,致使許多樂齡的銀髮族,即便已從職場退休,但仍有投身創業的興致與熱情,畢竟,多年來在職場上,所累積的經驗與人脈,都能挹注在自己的事業上,來增加創業成功的可能性。
然而當銀髮族投身創業之初,應該以公司,還是行號,踏出人生的第二春,這會是一個必須謹慎決策的關鍵。主要是因為,行號的位階,等同是個人的營利化,與個人的責任,是綁訂在一起的;是故,基於以下的考量:
一、行號風險與個人綁訂之下的無限大
由於行號的責任與個人連動,故即便負責人已善盡善良管理人應盡注意事宜,一旦行號發生無法還款或是其他債務問題之時,負責人均須連帶一併負責;故當銀髮族以行號為創業的首選之前,仍應評估是否在耳順之年,還有辦法承受這樣的營運風險。
二、行號獲益併入個人所得無遞延彈性
銀髮族本身若已有豐足的被動式收入,如:租金、利息...等,可能已讓自身的綜所稅率落在30%~40%;若再以行號為創業的首選,行號當年度的獲益,即需併入個人身上,而無法遞延,故可能導致個人稅賦的增加。
三、行號變更出資需結清算的稅賦風險
銀髮族的創業,礙於年齡與體力,可能須同時考量臨時頂讓或接班的問題,以因應突發狀況;然而,行號與個人是綁定再一起的,是故當行號要頂讓他人,或臨時由後代接班,都需要先完成結清算的既定程序,而結清算時,需完成出售所有資產(包含存貨)、清償所欠債務的動作,了結前手責任再由後手接續,此時的結清算的既定程序,恐產生額外的稅賦風險與疑慮。
然而,若選擇以公司型態創業的話,以上的風險,都可順利的迎刃而解;故銀髮族在做出創業決策之前,須謹慎評估適用的組織型態,避免在暮年創業之後,承受過大的變數。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一人企業的創業與營運完整攻略】 ...more



【銀髮族的創業與營運完整攻略】...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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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創業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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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25 週日 202320:55
  • 行號、公司在所得稅上的創業決策


行號(工作室)與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組織架構,可以說是兩道完全獨立的平行線,故不存在行號進化為公司,或公司退縮為行號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兩個組織是可同時並存的,然而,創業者在草創初期,常會在應該選擇行號,還是公司上,陷入膠著。
一、行號
行號或工作室,如同個人的營利化、組織化,故行號與個人可說是完全黏著在一起;意即,行號應負責任,等同個人應負責任,行號當年度獲利,等同個人當年度獲益,營利所得直接併入個人綜所稅,個人最高稅率為40%,且沒有遞延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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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創業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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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5 週日 202214:03
  • 無論申報方式為何,診所仍應設置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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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組織,故一般來說,在申報稅賦之前,需先充分掌握執行業務收入的全貌,扣除必要支出之後,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而私人診所,之所以應該設立帳冊,乃是依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範,其目的,在於保有執行業務所得組織,正確計算執行業務所得的記錄。
是故,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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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2 週五 202023:42
  • 即便遠距辦公,經理人也別忽略競業與兼職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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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肆虐,越來越多企業,被迫採行遠距辦公或會議的方式,以維繫公司的勉強運作,咬牙苦撐,靜待疫情的結束,然而,即便是遠距辦公或會議,經理人仍有著競業與兼職上的法定限制。
所謂競業,乃是指經理人於與現職相同,或近似的產業,從事與現職相同或類似的職務與業務;而所謂兼職,乃指經理人於其他法人或組織,為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行為。
經理人受公司委任,替公司管理事務,本應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同時,經理人於管理公司業務的職務範圍內,即可能掌握企業的營業祕密與未來發展的重要關鍵;是故,依據公司法第32條之規定與立法精神:
一、經理人不得於其他營利事業擔任經理人職務(不得兼職)。
二、同時,經理人也不能再經營同類業務(不得競業)。

即便,經理人因為疫情的關係,被迫遠距在家辦公或居家會議,但這僅是工作場域上的異地辦公,而非經理人身份上有任何改變,是故,法令上的禁止競業與兼職的規範,仍然適用。
然而,要解除經理人於競業與兼職上的限制,並非不可能,例如:
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是文具用品製造,而A公司所投資的子公司:B公司,也從事文具用品製造,兩家公司只在產品定價與品牌經營上,做出必要的區隔。然而,某甲已在A公司為經理人多年,如今,A公司要求某甲,除了顧好A公司的工作之外,也要扛起B公司的營運大計,此時某甲就有可能同時遇到競業與兼職的問題。
為了讓某甲可以完成A公司所要求的職務責任,A公司必須依公司法第32條的但書規範,解除某甲在B公司的競業與兼職限制;同時,對於B公司而言,某甲也有競業與兼職的問題,是故B公司也要同時依公司法第32條的但書規定,解除某甲在A公司的兼職與競業限制,兩家公司對甲所為的必要法定程序,可說是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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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5 週六 202022:24
  • 公司設立流程-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各式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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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台灣公司設立流程並不複雜,但如果涉及外國公司投資(或營利登記)台灣各式組織的話,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與所需程序,會比一般境內居民更為複雜一些;而就外國公司能在台灣登記的各式組織來看,有【分支機構】與【獨立個體】兩類登記態樣可以選擇。以下,我們分就兩類公司設立登記的組織型態,逐一分析:
一、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外資公司可在台灣為設立登記的選項之一,在結構上,有點類似身體與口袋之間的關係,亦即:外國總公司為身體,而分支機構為口袋,口袋沒有法人的主體性,法人的主體是彰顯在外國總公司身上。
因此,分支機構並不存在有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公司章程...等公司設立登記文書的,該些文書乃隸屬於外國總公司,而不屬於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僅會有總公司所指派代表人之職位,代表人乃代表著外國總公司之負責人一職。
再者,外資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又可再細分為:可為營利行為、不可為營利行為,兩類組織。所謂:可為營利行為的分支機構,乃指外國公司在台灣登記分公司(Branch Company);而所謂:不可為營利行為的組織,乃指外國公司在台灣登記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ice),兩者的公司設立流程上的登記程序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商業司。
(一)外國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
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可在台灣為營利行為,因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營業稅申報、營所稅申報,均與一般營業人相同;再者,若台灣分公司的營業項目涉及特許事業的話,也要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
而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的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上,僅有代表人、經理人兩位。其中,代表人乃代表外國總公司,經理人則主管台灣分公司的經營,在公司設立登記程序上,兩個人可以由同一位擔任,亦可由不同人分任。
(二)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
外國公司台灣辦事處,僅是費用中心,故辦事處不可以在台灣為營利行為,僅能在台灣聘用員工,為連繫、接洽、報價,並研擬市場進入可行性的研究。而在外國公司台灣辦事處的報備文件上,僅有代表人一職,代表人乃代表著外國公司之負責人。
二、獨立個體
外國公司可在台灣投資獨立個體的型態,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但無論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者都是獨立個體般的子公司(Subsidiary)架構;因此,被投資子公司的公司設立登記程序上,就會有股東名冊、董事名冊(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監察人一職)、公司章程...等,登記公司程序上的必備文書。
外國公司為母公司(投資者),台灣公司為子公司(被投資者),母子公司都是獨立個體,也因為多了一層投資與被投資之間的關係,因此,外國公司的投資核准事宜與子公司設立登記流程上,多了經濟部投審會的管轄與把關。
而台灣子公司本身即可為營利行為,同樣的,若子公司營業項目,涉及特許事業的話,仍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先;再者,由於子公司本身是獨立個體,因此,在持有資產、登記所有權,以及融資程序上,會比前述的分支機構要多許多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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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4 週五 202022:15
  • 公司設立選擇流程與登記公司前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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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之前,許多創業者常會思量:應該設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些創業者會從『規模感』的角度考量,以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大於有限公司,甚至認為股份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的升級版;事實上,這是一個刻板印象下的誤解,過去,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以及組成人數,均大於有限公司,故往往會有股份有限公司較具規模感的錯覺。
然而,在公司法已取消資本額限制,並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組成人數之後,創業者應該回歸結構的適用性,來取決應該設立哪一種公司,或登記哪一類公司為宜。
Q1.股東在股權移轉之前,我有被知會到的必要?
Q2.僅有一個人為股東,且沒有其他合夥人的必要?
Q3.即便有合夥人,也多半是家族成員或至親?
Q4.假若其他股東想要移轉股權,我也會盡力先承受下來?
請詳
Q5.登記資本、實收資本的制度,其實並不重要?請詳
Q6.股權是否輕易不會移轉,甚至根本不會移轉?請詳
Q7.根本不會想要外聘董事,公司出資者,本身就該親力親為?
Q8.公司未來或可預見的未來,尚未有上市(櫃)的考量?
Q9.公司未有找外部者投資的預期或規劃?
請詳
若以上問題,您的答案『YES』居多的話,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會比較適合您的事業;反之,若『No』的答案佔多數的話,股份有限公司的結構則比較適合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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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8 週六 202018:11
  • 公司設立的登記資本、實收資本之意義與決策


無論是設立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制度,亦或是登記境外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的資本架構,其在登記資本與實收資本上的核心精神,其實是一致的;在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概念之下,股東(Shareholder)擁有公司,並選任董事(Director)營運公司,故理論上,股東對公司具備所有權,而董事對公司則是擁有經營權。而設立公司的資本額,之所以會區分為登記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實收資本(Paid-in Capital)差異的原由,如下分述所示:
一、登記資本
當董事營運公司所需要的資本,自然是向股東伸手;然而,若董事十年營運大計,預計需要的總金額是十億的話,要股東一口氣拿出十億,放在公司長達十年之久,可能會壓縮到股東的其他投資計劃。
故此時,股東在章程上,所做出一項對董事的承諾:股東承諾會拿出十億給董事,但目前董事若僅需要一億的話,股東就先集資一億給公司,待董事需要資金時,再陸續到位剩餘股本,採行分次到位(分次發行股份)的方式,陸續到位資本。前述股東在章程上所做出的承諾,即為登記資本,也稱為章訂資本,或額定資本;而股東實質到位公司的資本,則為實收資本。
二、實收資本
資本實收的方式,可以是公司需要的資金、資產、技術、勞務,或是債權,但一旦資本確實均已到位,董事即辦理變更登記,並發行股本,故董事必須確定公司所需的資產均已到位,才能依法發行新股,且每次發行股份的價格必須一致。
也因為發行新股,必然稀釋既有股東的舊有股權,因此,董事發行新股時,必須先通知既有股東,讓既有股東得先依持股比例,儘先分認;若逾期未認購的話,才能洽特定人認購。換句話說,實收資本,亦可視為股東願意承擔的責任上限。
原則上,實收資本是不會減少的,除非個別股東退股,或集體股東減資(彌補虧損或退還企業過剩現金),否則實收資本在分次發行之下,會一直增加達到登記資本為止;若實收資本已達登記資本門檻,但公司尚須再增資的話,此時,就需要股東同意修改章程,以擴大公司章程上的登記資本,否則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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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7 週二 202022:37
  • 公司目前價值多少?一股又值多少?如何衡量與計算


公司設立後,許多創業者經常遇到一個問題,就是『我公司目前總價值是多少?一股值多少?』。事實上,若要精確回答這個問題的話,確實有些難度。然而,公司一股值多少,這個問題,可由幾個層面切入討論:
一、公司設立當下
公司設立時,如果公司沒有發行無面額股份的話,一股值多少這個數字,多半是指每股面額(Par Value);雖然,公司法第156條並未規定每股面額要訂多少,只要歸於一致即可,但約定俗成上,多半會比照上市(櫃)公司,以一股$10作為每股面額。
二、公司現下價值
公司經營多年之後,若盈餘都沒有分配,外加今年度的損益狀況,公司現下價值勢必已產生了變動;就以呈現公司當下狀況的資產負債表來看,當公司所有資產變現,清償所有負債之後,剩下來的股東權益,就是公司目前的淨值(Net Value);舉例來說,當公司的股東權益是300萬,而已發行股數若是10萬股的話,每股的價值即為$30,這是評估公司價值的方法之一,但並非唯一的方法。
三、買賣雙方共識下的價格
當買方完成盡職審查程序後,若認同賣方股份確實每股價值為$30時,雙方即針對此次供給方願意用多少錢出售股份,需求方是否願意承接,協商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價格(Price),當供給與需求達到平衡時,及成交。
因此,公司設立之後,目前價值是多少?一股值多少?相信交易雙方心中,都有一個衡量的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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