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已於高雄金融特區落腳,在政策面上,將既有的3O業務,包含:OBU、OIU、OSU,整合於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內,除了希望留住境內資金之外,更希望能吸引境外資金的挹注或回流;這項政策,對於以境外公司架構全球資產佈局的台商而言,是一項不錯的選項,在台灣專業金融一條龍的整合服務之下,既可活絡既有資產,亦可創造獲益。
再者,台商以境外公司架構申請OMU相關服務之時,亦應留意境外公司整體架構的穩定度與法遵規範;而針對境外公司架構,台商應留意以下三大關鍵,畢竟,以境外公司持有諸項OMU內的資產,若架構未能符合法規而崩解的話,相關OMU的金融資產,恐因境外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或無法延伸金融服務,而產生無謂的風險。
一、經濟實質法對境外公司架構的影響
台商常用於架構全球投資的境外公司,租稅天堂多所制定有『經濟實質法』;而境外公司若未依法進行經濟實質申報,或不符合經濟實質態樣的話,均會產生相關罰款;尤有甚者,境外公司法人恐有遭註銷的風險,進而危及境外公司所持有OMU的金融資產,故台商應審慎因應經濟實質法的申報要求,以確保投資架構的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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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與診所的查稅,可以說是每年稅務單位關切的重心之一,特別是軌跡難以掌握的收入來源,例如:健保未給付的診療收入、不屬執行業務所得的關聯業外收入...等,更可說是稅賦查核的重中之重。
一般會引發診所查稅的爆點,多半出於:
一、民眾逕行舉報,如:診所拒絕給予診療收據;或診所堅持以現金支付...等行為,致使民眾心生疑慮,主動通知稅務單位,進而產生稅務單位的查核。
二、國稅局的選案,如:診所網路流量大、名聲佳,但其執行業務收入明顯偏低;或稅務單位自上游醫療批發商的出貨量,查出診所的存貨量異常;或醫師個人名下的動產與不動產價值,明顯與申報所得失衡...等異常,導致稅務單位進一步的查核。
三、金融機構異常通報,如:鉅額交易、高頻往來...等異常狀況,也都會引發金融機構的通報;若診所未依規申報的話,異常資金,勢必產生查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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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等的補教事業,大致上,可區分為:非營利機構附屬經營、公司法人附屬經營,以及私人經營這幾大類,而其中又以私人經營的補教事業佔比最高。
而就稅賦的角度來看,公司法人附屬經營與個人經營之補教事業(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兩者在稅賦結構上,存在著些許差異:
一、經營活動的稅賦
(一)公司附屬:
以公司名義經營附屬補教事業之時,與教育相關的銷售額,依法免納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但若公司有他項應稅銷售額(5%),例如:銷售文具、授權教案著作權...等發生的話,公司則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需針對應稅、免稅比例,當期調整進項稅額,與免稅比例有關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營業稅的銷項稅額;但營業稅的概念,乃屬代收代付性質,故由消費者承受,而非公司的稅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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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每一個私人診所都是開業醫師的個人執業場域,亦是個人出資的診療空間,但畢竟初始成立私人診所的資金挹注,可不是一筆小數目,故私人診所加盟連鎖品牌的診所體系,尋求更多資源與品牌效應之時,經常可見管理中心或控股公司(下稱:總管理公司)從旁提供必要協助的角色;而這類的總管理公司,經常在連鎖品牌診所的體系中,扮演以下的行政職能,包含:
一、固定資產建置
例如:由總管理公司承租診間所需的診療空間,並由工班依集團CIS統一裝修,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或由總管理公司購置(調度)診療所需的設備、相關固定資產,如:車輛、伺服器、冷凍設備...等,再轉租給體系內的個人私診所,藉以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初期成本壓力。
二、相關耗材統購
例如:由總管理公司協助體系內的各私人診所統一採購所需要的耗材,藉此控制成本與統一品質;或為體系內的診所醫師安排研討會或進修課程,以精進診療技術或管理知識,甚至是統一安排專職公司處理醫療廢棄物的清運,或診間的消毒與清理,或為體系內的私人診所提供管理協助,如:稅務申報、節稅規劃、人事制度建置、醫務管理流程改善、資訊系統建置...等;諸如此類,私人診所共同所需的經營支援,皆由總管理公司統一處理,降低體系內私人診所的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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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除有正職老師帶班之外,在多元化的教學之下,亦會聘請鐘點老師負責才藝、運動、棋藝、音樂、語言...等的教學,而鐘點老師也會在各園所之間來回跑班。
然而,鐘點老師所獲取的報酬,應屬執行業務收入之稿費(9B),還是兼職薪資所得(50),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兩者在補習班的二代健保自負額與扣繳責任,以及鐘點講師個人二代健保扣費門檻與稅賦上的免稅額,都有不同的規範。
依據台財稅第14917號函之規定,鐘點老師的獎酬,究竟屬於稿費(9B),還是薪資所得(50),有著清楚的界定:
一、稿費(9B):
身分具針對性: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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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是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機構(醫療法§2),亦即,私人診所乃是執業醫師進行診療的場域,故私人診所的出資者,必須是具執業資格的醫師,而申請私人診所設立者,即為負責醫師(醫療法§18)。
由此可知,私人診所的體系,異於公司法人,公司可容納外部投資人,甚至對不特定的第三方,依法公開發行股份,但診所即是執業醫師個人,故診所並不具備所謂被投資的體制與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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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擁有共同基金時,其相關的收益來源,包含:持有基金的配息、贖回基金的利得,這兩項獲益來源;而個人所得來源的性質,也會因為基金發行機構的不同,以及基金連動投資標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就贖回境內基金而言
以境內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共同基金而言,個人贖回基金的資本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現階段是停徵的,故不會產生個人稅賦上的負擔。
二、就境內基金配息而言
但個人持有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基金所獲配之配息,個人所得的認定,就比較複雜,端視基金連結的投資標地為何,畢竟基金僅是一個集資平台,故所得認定仍需回溯源頭投資的標地而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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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為學術研究之所需,教師經常需借助境外AI的協助,蒐集研究所需的文獻,並仰賴境外AI的幫忙,做初步資料分析、文獻重點整理,然而,境外AI工具之費用,多由教師自行支付,但部分學校基於鼓勵教師投注研究的立意,同意教師可依支付之相關憑證,核銷該項境外AI工具之費用,作為獎勵教師研究、發表學術論文的鼓勵。
然而,當學校教師支付境外AI工具之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一、教師有營業稅的繳納義務
教師個人支付境外AI工具費,實屬引進境外勞務在台使用,故應自行繳納營業稅;畢竟,營業稅屬於消費稅的性質,自當由使用者負擔稅則。
二、學校核實返還教師款項應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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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於2023年執行之後,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架構與佈局,也同步受到該法令的衝擊與影響,在該制度尚未執行之前,間接投資架構可以說是台商對海外投資的標準模式,而以往常見的間接跳板,千篇一律幾乎多以像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塞席爾、馬紹爾群島...等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為主;畢竟,當盈餘匯出越南之後,只要盈餘持續保留在間接投資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產生稅負遞延的效果。
而當CFC制度執行之後,只要對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公司的控制力過半,無關是否當年度配發股利,境外公司背後股東都須依法歸課該境外公司的盈餘,並誠實完成申報與繳稅的義務,是故,間接投資的效益是否蕩然無存;然而,從CFC制度預計上路至今,台商對海外投資(包含:越南)的相關公示資訊中,仍呈現多以間接投資為主的趨勢,並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變,其原因可能包含:
一、隱藏真實投資者身份
直接以台商名義投資海外,並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裝一下投資者的身份,以避免南進時的地緣政治影響,導致投資與資產持有上的動盪或變數。
二、利於股權移轉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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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五月,均為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重要時點,對於診所而言,也須先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之後,才能將所得金額,併入合夥醫師的個人綜所稅之內,再完成個人綜所稅的申報。大致上,一般診所的結算,有兩大類的申報方式:採行財政部頒定的費用率結算,或採行帳載核實數結算。
前者的申報方式,相對比較簡易,只要掌握各項收入來源,填打收入明細之後,即可利用財政部所頒定的費用率,直接扣除估計的費用之後,結算診所的當年度執業所得;但若採行後者申報方式的話,所需填寫的申報資料相對比較多,包含:收入明細表、薪資調查表、財產目錄、所得損益表...等,故申報程序相對比較複雜。
然而,再完成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時,都需要再留意一下,申報資訊是否核對正確,畢竟,診所每年申報的稅賦,至少包含:印花稅、各類所得扣繳,以及執行業務所得結算,再連動到出資醫師的個人綜所稅,故未避免產生申報上的資訊異常,仍需自我檢視一下,相關申報資訊是否可以彼此勾稽。
一、採行財政部頒定費用率申報
若採行部頒費用率結算申報的話,至少須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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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的類型,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居間介紹、買斷賣斷兩大態樣,再由兩大態樣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對於國際貿易而言,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的退稅機制,是一項重要的資金週轉來源,然而,並非所有三角貿易的交易模式,都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7的規定,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包含: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均符合零稅率的退稅要件;然而,判斷的關鍵,並非僅由金流是否由國外匯入來斷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營業稅法§7的要件定義。過去經常發生,與三角貿易有關之零稅率適用要件的誤判態樣,包含:
一、境外買斷賣斷交易誤判為與外銷有關的居間介紹
若買方、賣方雙方均在境外,國內貿易商無須負擔交易商品的瑕疵與風險之責,國內貿易商純屬居間介紹,由買賣雙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時,貿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國內提供、國外使用的外銷勞務定義,其所收受的境外匯入佣金或匯入匯出的收付價差,均適用零稅率的營業稅退稅要件。
反之,若國內貿易商獨立向境外供應商買斷商品,並獨立轉銷售給境外客戶,且由貿易商負擔商品瑕疵與風險責任,僅商品是由境外產區直送境外客戶端,雖然國內貿易商亦有匯入匯出款的收付價差,但由於該批貨物未從台灣移運出境,不屬外銷貨物,而國內貿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間介紹的服務,以進銷存的買貨賣貨方式入帳,亦非屬外銷勞務,故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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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用於醫療的設備,動輒數千萬之多,究竟應該用買的,還是用租的,往往難以抉擇,畢竟診療設備是一筆不算小的開支,若直接購置的話,所承受的資金壓力,確實非常巨大,但如果是用承租的話,又不希望在支付多年租金之後,落得一無所獲;此時,向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就成為另一項可思考的方案。然而,就稅賦的觀點來看,究竟租賃和購置哪個方式,較具有稅賦上的效益呢?
事實上,租賃分成兩種類型,一者為營業租賃,另一者為融資租賃(或稱資本租賃),前者是實質承租,後者乃是以租代買;但就稅賦觀點而言,是無法比較效益的。
一、營業租賃
若是以營業租賃模式承租診療設備的話,確實為實質承租;故診所每月依合約認列租金費用,並以租賃公司開立的發票,做為入帳憑證;由於租賃合約是分期簽署,故診所每月以租金費用的方式,認列到不再承租為止。
二、融資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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