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創業大小事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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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司之後,公司就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依據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公司不得將資金借給股東或是其他個人,此點,相當值得創業者留意。創業者多半認為,公司是我的,我是公司的,因此,往往在忽略法令規範的情況下,任意向公司借出款項以供給股東個人使用,這是違法之作為,請創業者務必當心:無論任何理由,公司資金都不能借給股東或是任何個人,創業者違反該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起返還借款的責任,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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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投資的程序,相對於一般公司設立程序,又更為複雜一些,主要關鍵在於:外人投資必須將過投審會的核准,才能進行投資,以符合法令上的要求,再加上,外人投資過程中,投資者身在國外,因此,許多程序上的配合,都必須考量時差、距離與機動性。經驗上,外人投資常見的關鍵有以下數點,乃投資者必須謹慎考量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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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設立之後,是否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是許多營業人非常關注的問題。原則上,營業人有提出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權利,只要符合資格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稅務主管機關都會做出適當的裁量。

再者,月營業額低於法定規範的商家或店家,是可以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申請的,另外,與餐飲相關行業的店家,即便月營業額超過法令規範,也可嘗試提出申請,至於是否通過,則要看營業稅主管機關的裁量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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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在聘僱員工時,在員工就職的第一天就要依法投保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以外,在資遣員工時,也要特別留意程序問題。員工的非自願離職,應該依據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流程辦理,以台北市為例:

1.創業者在資遣員工前十日,應填妥通報名冊,並郵寄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盡到通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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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後,蓋印在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左上方欄位的,即是公司設立登記之印鑑,創業者往往會想知道,這登記印鑑是否一定要與銀行印鑑一致?是否可以在完成設立公司與公司登記後,刻製比較好的印章,作為開戶的開運印鑑?

印鑑本身,是一個通關的鑰匙,是故,登記事項表上的印鑑,是主管機關依之判斷是否該接受申請相關變更的依據;同樣的開運印鑑用在銀行端,也是銀行依之判斷是否可以接受提領款項或相關服務的依據,因此,用於登記註冊或是公司設立、登記公司所使用的印鑑,可以與開戶所用的印鑑不相同,這部份創業者當可自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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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外國公司或是外國人,投資台灣公司之前,依法均必須指派投資代理人,向投審會提出投資申請,依據指派人出具的授權書,投資代理人得在授權書的授權範圍之內,為投資者提出各項投資申請或變更申請;而投資代理人的資格,必須是在台灣境內有居所的自然人,通常多為領有居留證的外國人或是台灣人出任,而前面所提及的授權書,原則上,也需要經過台灣駐外單位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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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後,假若股東有意移轉持股時,應留意以下幾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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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最容易忽略的問題,包含以下各點,這些通常是創業者在公司設立之後,經常容易疏忽的關鍵,我們可以將問題分成兩類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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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完成後,創業者可能會藉由租用車輛的方式來使用車輛。然而,有項關鍵值得創業者留意,當車輛屬於『資本租賃』時,租金發票是不能作為營業稅扣抵進項的。

而資本租賃的判定方式,未必僅依據租賃合約,當租賃期間的租金加總,其總金額超過車輛現值的90%時,即便合約簽署為『營業租賃』,都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實質為資本租賃』,當租金發票一扣抵,就違反營業稅法之規定,進而產生罰責,創業者不得不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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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母公司投資子公司於申請投資核准前,應留意投資代理人的資格。投資代理人乃是受託向主管機關提出投資申請、增資、撤資...等相關事宜的重要人員,該員必須由符合下述身份者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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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完成後,依法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之一年內,股份不得轉讓。因此,當創業者有意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滿週年內,移轉持股的話,須格外留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對於公司發起設立的責任,比一般股東要來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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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後,有些關鍵問題,經常容易被忽略,假若這些問題未在設立辦事處前思慮清楚的話,往往會引發設立辦事處後的困擾;經常被忽略的關鍵,包含:

  • 外國公司設立辦事處後,有權開立台灣辦事處帳戶的是代表人,假若代表人是外國總公司的總裁,且不輕易到台灣視察的話,將可能嚴重影響台灣辦事處後續的資金調度。
  • 外國公司設立辦事處後,必須提供實績,才能聘僱外國員工,因此,當辦事處有意安排外國總公司的人才來辦事處就職的話,必須依法提出工作核准申請,這部份應當留意。
  • 台灣辦事處登記後,仍須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依法每年申報營所稅。
  • 台灣辦事處所聘雇的員工,依法每年必須申報各類所得扣繳,並依法申請成立勞健保單位。
  • 台灣辦事處不得有營利行為。

是故,當外國公司設立台灣辦事處後,各項細節都不容輕忽。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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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前,創業者應留意,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須由股東中擇一擔任,不能外聘,因此,假若股東想擔任純粹的投資者,董事要外聘的話,有限公司顯然就不合適了。因此,當股東想當純然的投資者,並外聘董事來經營公司的話,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結構型態,才適合此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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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前,創業者應留意,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須由股東中擇一擔任,不能外聘,因此,假若股東想擔任純粹的投資者,董事要外聘的話,有限公司顯然就不合適了。因此,當股東想當純然的投資者,並外聘董事來經營公司的話,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結構型態,才適合此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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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與登記的第二步,乃是在完成公司名稱預查之後,發起人(股東)必須開立銀行的籌備處帳戶,讓其他發起人(股東)可以匯入股款。此時,開戶的發起人(股東)是否需要刻製『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的大章,以便辦理籌備處開戶,這就要看銀行的要求了;假若銀行不需要的話,就沒有刻製籌備處印章的必要了。因為,只會用這麼一次而已,能省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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