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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在聘僱員工時,在員工就職的第一天就要依法投保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以外,在資遣員工時,也要特別留意程序問題。員工的非自願離職,應該依據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流程辦理,以台北市為例:

1.創業者在資遣員工前十日,應填妥通報名冊,並郵寄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盡到通知的義務。

2.另外,依法發放資遣費給非自願離職的員工。

3.員工離職前,應該給予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非自願離職之員工,也可以向主管機關請領失業救濟補助。假若,創業者未依法令程序辦理的話,將會產生罰則,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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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uis 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