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後,關於成本的計算,在會計學上的成本認列方式,最常使用的,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個是【定期盤存制】,另一個則是【永續盤存制】。兩者,對於成本的認列,有著不一樣的假設立場,遂也產生了財報與稅報上,不一致的可能狀況。


一、定期盤存制

假設能夠銷售的存貨,與年底剩餘存貨之間的差異,全部都是賣掉的,亦即可供銷售存貨總額-年底存貨金額=銷貨成本。因此,在進貨時都會全數入帳,但銷貨當下,卻不主動記錄是賣了哪一個成本的存貨;直到年底的時候,才盤點剩下多少存貨,以回推銷貨成本,帳載程序可說是相當簡易。
但其中的關鍵在於:期末盤點所剩下的存貨,與可供銷售的存貨之間的差異,難道都是賣掉的嗎?是否有遺棄、盤損、私藏或是其他可能性呢?以定期盤存制的邏輯看來,是無法確知的,故此一方法雖然在會計上可被接受,但稅務上,卻容易被未定為帳證不完整。


二、永續盤存制

進貨(進料)時清楚記錄、銷貨(出料或轉換製程)時亦掌握出貨成本,故一進一銷(一進一出)記錄完整,故存貨數量在帳上清楚呈現。年底時,仍會盤點期末存貨,但盤點目的,是要確認帳上的存貨與倉庫內的存貨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的話,即代表有盤損的產生,若一致的話,即表帳證一致,所存期末存貨若跌價或報廢,也才有稅上被接受的相關依據。
但不可諱言的,永續盤存制的行政成本,相對比較繁雜;再者,批進批銷、批進零銷、原物料進而製成品出,都有不一樣的難度與障礙需要去克服。

但就稅賦的立場上,能被接受的完整帳證是永續盤存制,同樣的,在稅賦上,能被接受盤損與報廢損失的,也是永續盤存制;故財報若是以定期盤存制入帳的話,在稅務申報之時,未必能被國稅局所接受,若遇查帳,卻又無法提供如永續盤存制般完整帳證的話,稅務單位將可能依同業利潤標準中的成本率,直接核定,故產生了財報與稅報上的不一致。

也因為要帳證完整,稅務單位才有接受存貨盤損或存貨報廢的機會,故若財報是以定期盤存制入帳的話,即便帳上確有盤損與報廢產生在財報,於稅務申報時,仍是剔除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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