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外國公司或是外國人,投資台灣公司之前,依法均必須指派投資代理人,向投審會提出投資申請,依據指派人出具的授權書,投資代理人得在授權書的授權範圍之內,為投資者提出各項投資申請或變更申請;而投資代理人的資格,必須是在台灣境內有居所的自然人,通常多為領有居留證的外國人或是台灣人出任,而前面所提及的授權書,原則上,也需要經過台灣駐外單位的驗證。

在投資代理人資格尚存時,相關申請事宜仍由原投資代理人為之,然而,當投資代理人資格喪失時,包含:被解任、自行辭任、居留證失效、無行為能力...等情事發生時,外國公司或外國人就必須重新指派投資代理人,理論上,投資代理人授權書也需要重新驗證,才能由新的投資代理人具名提出相關申請事宜。相關問題,歡迎蒞臨以下網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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