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公司資金不足或需要充實資本時,現金增資是其中一種常見的籌資方式,然而,對中小企業主而言,有兩項不得忽視的關鍵,值得業主多加留意,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的規定,當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

(一)必須保留不超過發行新股的10%,開放員工承購
(二)通知既有股東,依據持股比例,儘先分認

是故,即便有特定人想要增資公司,依法仍需待前兩項程序完成,且逾期股份未被認購後,始得為之。再者,當員工依據該法取得股份後,員工就同時具備股東的身份,既然員工也是股東,就必然享有股東應有之權利,包含:參與股東會決議(公司法§172)、提案權(公司法§172-1),或在符合條件且取得召集股東會權力後的召集權(公司法§173)...等身為股東的權益。

同理,既然員工同時也是股東,依法也不能在員工離職時要求員工轉讓股份或是收回股份;換句話說,即便員工在離職後已無員工的身份,但他仍是公司的股東,依法仍享有股東應有之權力,值得中小企業主多所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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